
一名30歲男子將於2026年10月31日在法院受審,他將被指控危險駕駛導致死亡以及其他多項交通違規行為。
2026年10月29日晚上約10時35分,警方接報稱在淡濱尼12大道(Tampines Avenue 12)發生一起涉及兩輛汽車和一輛摩托車的事故。一名24歲的男性摩托車駕駛員及其24歲的女性乘客在被送往醫院時處於昏迷狀態,隨後不幸去世。其中一輛汽車的25歲女性駕駛員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被送往醫院。而另一輛汽車的駕駛員——一名30歲男子,在事故發生後不僅沒有提供任何幫助,反而棄車逃離現場,隨同其29歲的女性乘客一同潛逃。
通過廣泛的地面調查,並藉助警方攝像頭和監控錄像,交通警察部門成功鎖定了該車駕駛員及其女性乘客的身份。兩人隨後於2026年10月30日在西海岸路(West Coast Road)附近被逮捕。初步調查顯示,該男子在駕駛資格被吊銷期間,駕駛一輛已註銷且掛有克隆車牌的汽車。
該男子將因以下罪名被起訴: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b)條及第64(2)(a)條,危險駕駛導致死亡;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b)條及第64(4)條,危險駕駛導致受傷;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43(1)(a)條及第43(4)(b)條,在駕駛資格被吊銷期間駕駛(累犯);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1)條,事故後未停車;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3)條,事故後未提供幫助;
根據《1960年汽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第3(1)條,在無保險的情況下使用車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0(1)條,使用已註銷的車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5(a)條,在無執照的情況下使用車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9(2)條,使用偽造車牌。
警方對使用註銷車輛、在吊銷期間駕駛或犯下其他嚴重交通違規行為的駕駛員持嚴厲態度。此類魯莽且不負責任的行為嚴重威脅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警方將毫不猶豫地對無視交通法規並危及他人安全的駕駛員採取堅決行動。
附件 A – 各項罪行的處罰標準**
危險駕駛導致死亡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2)條,該罪行最高可判處八年監禁。
危險駕駛導致受傷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4)(b)條,該罪行最高可處以1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兩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在駕駛資格被吊銷期間駕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43(1)(a)條,該罪行最高可處以1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對於累犯,最高可處以2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六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事故後未停車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1)條,該罪行最高可處以3,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事故後未提供幫助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3)條,該罪行最高可處以3,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在無保險的情況下使用車輛 根據《1960年汽車(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第3(1)條,該罪行最高可處以1,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違規者還可能被吊銷所有類別的駕駛資格。
使用已註銷的車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0(1)條,該罪行最高可處以2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兩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在無車輛執照的情況下使用車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5(a)條,該罪行最高可處以2,000新加坡元罰款。
使用偽造車牌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9(2)(d)條,該罪行最高可處以5,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附件 B – 事故現場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