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名男子,年龄分别为40岁和43岁,将于2024年9月25日在法庭被控两项独立的肇事逃逸案件,涉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
案件详情如下:
2024年5月9日凌晨约3时40分,警方接报称在实里达航空大道(Seletar Aerospace Way)发生一起车祸,一辆汽车撞上路边的树。警方抵达现场时,司机已不在场。经追查后,确认该名司机为一名43岁的男子。他承认自己在驾驶过程中失去对车辆的控制,且未向警方报案,涉嫌在撞车后弃车离开。此外,该车辆所悬挂的车牌并未在当局注册。该男子将被控多项罪名,包括: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条文,即驾驶时未保持应有的谨慎与注意,可依第65(5)(a)条文被处罚;违反第84(1)条文,即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违反第122条文,即作为车辆负责人,导致车辆停在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位置;以及违反第26(4)条文,即未展示正确的车辆注册车牌。
2024年5月30日凌晨约3时30分,警方接报在实里达西连接路(Seletar West Link)发生另一起车祸,一辆汽车撞上道路指示牌。警方抵达时,司机同样不在现场。经追查后,确认该名司机为一名40岁的男子。他承认驾驶时失去控制,未向警方报案,涉嫌在撞车后弃车离开。他将被控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条文(驾驶时未保持应有的谨慎与注意,可依第65(5)(a)条文被处罚)、第84(1)条文(事故发生后未停车)以及第122条文(导致车辆停在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位置)。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5)条,驾驶时未保持应有的谨慎与注意,可被处以最高1500元罚款,或最长6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第84(1)条,事故发生后未停车,可被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或最长3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第122条,作为车辆负责人导致车辆停在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位置,可被处以最高2000元罚款,或最长3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第26(4)条,未在车辆前后展示正确的识别标记,可被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或最长3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警方提醒,凡涉及政府公共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 motorists 应立即报警或在24小时内向警方报案。同时呼吁所有驾驶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道路安全。
一名43岁的司机涉嫌在实里达航空大道撞树后弃车并逃离现场。▼

一名40岁的司机涉嫌在实里达西连接路撞上道路指示牌后弃车并逃离现场。▼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4年9月24日 下午5时0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