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肇事后弃车,将被依法起诉

2024/09/24   •   490阅
两名司机分别在实里达航空大道与实里达西连接路发生车祸后弃车逃逸,现因涉嫌肇事逃逸等多项罪名被控。案件涉及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多项条文,包括驾驶时未保持谨慎、事故后未停车及未展示正确车牌等。警方重申,驾驶者在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报案,尤其涉及公共设施损坏更应依法通报。事件凸显道路安全的重要性,呼吁公众遵守交规,共同维护交通安全。更多案件细节与法律解读,点击查看最新报道。
/www/orgs.pro/web/images/image/1780/17803928.avif

两名男子,年龄分别为40岁和43岁,将于2024年9月25日在法庭被控两项独立的肇事逃逸案件,涉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

案件详情如下:

2024年5月9日凌晨约3时40分,警方接报称在实里达航空大道(Seletar Aerospace Way)发生一起车祸,一辆汽车撞上路边的树。警方抵达现场时,司机已不在场。经追查后,确认该名司机为一名43岁的男子。他承认自己在驾驶过程中失去对车辆的控制,且未向警方报案,涉嫌在撞车后弃车离开。此外,该车辆所悬挂的车牌并未在当局注册。该男子将被控多项罪名,包括: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条文,即驾驶时未保持应有的谨慎与注意,可依第65(5)(a)条文被处罚;违反第84(1)条文,即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违反第122条文,即作为车辆负责人,导致车辆停在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位置;以及违反第26(4)条文,即未展示正确的车辆注册车牌。

2024年5月30日凌晨约3时30分,警方接报在实里达西连接路(Seletar West Link)发生另一起车祸,一辆汽车撞上道路指示牌。警方抵达时,司机同样不在现场。经追查后,确认该名司机为一名40岁的男子。他承认驾驶时失去控制,未向警方报案,涉嫌在撞车后弃车离开。他将被控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条文(驾驶时未保持应有的谨慎与注意,可依第65(5)(a)条文被处罚)、第84(1)条文(事故发生后未停车)以及第122条文(导致车辆停在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位置)。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5)条,驾驶时未保持应有的谨慎与注意,可被处以最高1500元罚款,或最长6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第84(1)条,事故发生后未停车,可被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或最长3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第122条,作为车辆负责人导致车辆停在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位置,可被处以最高2000元罚款,或最长3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根据第26(4)条,未在车辆前后展示正确的识别标记,可被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或最长3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警方提醒,凡涉及政府公共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 motorists 应立即报警或在24小时内向警方报案。同时呼吁所有驾驶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道路安全。

一名43岁的司机涉嫌在实里达航空大道撞树后弃车并逃离现场。

/www/orgs.pro/web/images/image/1780/17803929.avif

一名40岁的司机涉嫌在实里达西连接路撞上道路指示牌后弃车并逃离现场。

/www/orgs.pro/web/images/image/1780/17803930.avif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4年9月24日 下午5时08分

及时获取本站更新:

设为 Google 偏好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