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名男子,年齡分別為40歲和43歲,將於2024年9月25日在法庭被控兩項獨立的肇事逃逸案件,涉嫌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棄車離開現場。
案件詳情如下:
2024年5月9日凌晨約3時40分,警方接報稱在實里達航空大道(Seletar Aerospace Way)發生一起車禍,一輛汽車撞上路邊的樹。警方抵達現場時,司機已不在場。經追查後,確認該名司機為一名43歲的男子。他承認自己在駕駛過程中失去對車輛的控制,且未向警方報案,涉嫌在撞車後棄車離開。此外,該車輛所懸掛的車牌並未在當局註冊。該男子將被控多項罪名,包括: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條文,即駕駛時未保持應有的謹慎與注意,可依第65(5)(a)條文被處罰;違反第84(1)條文,即在事故發生後未停車;違反第122條文,即作為車輛負責人,導致車輛停在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位置;以及違反第26(4)條文,即未展示正確的車輛註冊車牌。
2024年5月30日凌晨約3時30分,警方接報在實里達西連接路(Seletar West Link)發生另一起車禍,一輛汽車撞上道路指示牌。警方抵達時,司機同樣不在現場。經追查後,確認該名司機為一名40歲的男子。他承認駕駛時失去控制,未向警方報案,涉嫌在撞車後棄車離開。他將被控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1)(a)條文(駕駛時未保持應有的謹慎與注意,可依第65(5)(a)條文被處罰)、第84(1)條文(事故發生後未停車)以及第122條文(導致車輛停在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位置)。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令》第65(5)條,駕駛時未保持應有的謹慎與注意,可被處以最高1500元罰款,或最長6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第84(1)條,事故發生後未停車,可被處以最高1000元罰款,或最長3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第122條,作為車輛負責人導致車輛停在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位置,可被處以最高2000元罰款,或最長3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根據第26(4)條,未在車輛前後展示正確的識別標記,可被處以最高1000元罰款,或最長3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警方提醒,凡涉及政府公共設施受損的交通事故, motorists 應立即報警或在24小時內向警方報案。同時呼籲所有駕駛者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維護道路安全。
一名43歲的司機涉嫌在實里達航空大道撞樹後棄車並逃離現場。▼

一名40歲的司機涉嫌在實里達西連接路撞上道路指示牌後棄車並逃離現場。▼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4年9月24日 下午5時0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