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24日下午约2时30分,警方接获通报,称在淡滨尼大道7巷与淡滨尼街42巷交界处发生一起汽车与电动辅助自行车(PAB)相撞的交通事故。67岁的男性PAB骑手被送往医院时已失去意识,随后不幸离世。初步调查显示,35岁的男性汽车司机在事故发生后未对PAB骑手施以援手,涉嫌立即逃离现场,并弃置其车辆。该司机也未在24小时内按规定向警方报案,且被发现驾驶时并无有效的驾驶执照。
通过广泛的地面调查,并借助警方监控录像,交通警察部队(TP)成功确认了该汽车司机的身份,并于2025年11月26日将其逮捕。
该男子将被控以下罪名: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a)条结合第64(2)条及第64(6)条,以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罪起诉;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贯彻第35(1)条,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车辆;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1)条,肇事后未停车;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2)条,未报案;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3)条,未提供援助;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2条,弃置车辆致其他道路使用者不便;
根据1960年《机动车(第三方风险及赔偿)法》第3(1)条,使用无保险覆盖的车辆;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96(1)条,未经车主同意取走机动车辆。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a)条结合第64(2)条,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罪可判处最高八年监禁,并吊销所有车辆类别的驾驶资格。累犯者可判处至少两年、最高十五年监禁,并吊销所有车辆类别的驾驶资格。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条,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车辆,可处最高1万新元罚款,或最高三年监禁,或两者并罚。累犯者可处最高2万新元罚款,或最高六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1)条,肇事后未停车,以及第84(2)条未报案,每项罪名可处最高1000新元罚款,或最高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累犯者可处2000新元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3)条,因造成他人死亡而未提供援助,可处最高3000新元罚款,或最高12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累犯者可处5000新元罚款,或最高两年监禁,或两者并罚。违法者可能被吊销所有车辆类别的驾驶资格,至少12个月。
根据1960年《机动车(第三方风险及赔偿)法》第3(1)条,使用无保险覆盖的机动车辆,可处最高1000新元罚款,或最高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并吊销所有车辆类别的驾驶资格。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2条,弃置车辆致其他道路使用者不便,可处最高2000新元罚款,或最高三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累犯者可处5000新元罚款,或最高六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96(1)条,未经车主同意取走机动车辆,可处最高1000新元罚款,或最高三个月监禁。
交通警察部队提醒所有驾驶者,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道路安全。驾驶者应确保自己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类别相符的有效驾驶执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停车并提供援助,例如呼叫救护车,确保伤者获得及时救治。肇事后未停车施援即离开现场属刑事罪行。警方绝不姑息任何违反交通法规、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行为,将坚决采取执法行动。
附件
事故现场照片

公共事务处
新加坡警察部队
2025年11月28日 凌晨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