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24日下午約2時30分,警方接獲通報,稱在淡濱尼大道7巷與淡濱尼街42巷交界處發生一起汽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PAB)相撞的交通事故。67歲的男性PAB騎手被送往醫院時已失去意識,隨後不幸離世。初步調查顯示,35歲的男性汽車司機在事故發生後未對PAB騎手施以援手,涉嫌立即逃離現場,並棄置其車輛。該司機也未在24小時內按規定向警方報案,且被發現駕駛時並無有效的駕駛執照。
通過廣泛的地面調查,並藉助警方監控錄像,交通警察部隊(TP)成功確認了該汽車司機的身份,並於2025年11月26日將其逮捕。
該男子將被控以下罪名: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a)條結合第64(2)條及第64(6)條,以危險駕駛致人死亡罪起訴;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貫徹第35(1)條,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車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1)條,肇事後未停車;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2)條,未報案;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3)條,未提供援助;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2條,棄置車輛致其他道路使用者不便;
根據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及賠償)法》第3(1)條,使用無保險覆蓋的車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96(1)條,未經車主同意取走機動車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a)條結合第64(2)條,危險駕駛致人死亡罪可判處最高八年監禁,並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累犯者可判處至少兩年、最高十五年監禁,並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35(1)條,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車輛,可處最高1萬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年監禁,或兩者並罰。累犯者可處最高2萬新元罰款,或最高六年監禁,或兩者並罰。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1)條,肇事後未停車,以及第84(2)條未報案,每項罪名可處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累犯者可處2000新元罰款,或最高六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84(3)條,因造成他人死亡而未提供援助,可處最高3000新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累犯者可處5000新元罰款,或最高兩年監禁,或兩者並罰。違法者可能被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至少12個月。
根據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及賠償)法》第3(1)條,使用無保險覆蓋的機動車輛,可處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並吊銷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資格。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122條,棄置車輛致其他道路使用者不便,可處最高2000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累犯者可處5000新元罰款,或最高六個月監禁,或兩者並罰。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96(1)條,未經車主同意取走機動車輛,可處最高1000新元罰款,或最高三個月監禁。
交通警察部隊提醒所有駕駛者,必須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維護道路安全。駕駛者應確保自己持有與所駕駛車輛類別相符的有效駕駛執照。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必須立即停車並提供援助,例如呼叫救護車,確保傷者獲得及時救治。肇事後未停車施援即離開現場屬刑事罪行。警方絕不姑息任何違反交通法規、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行為,將堅決採取執法行動。
附件
事故現場照片

公共事務處
新加坡警察部隊
2025年11月28日 凌晨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