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资本市场牌照】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代表任命及豁免资格(五)

2024年08月05日   •   684次阅读

在新加坡,从事金融服务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建立在取得相应牌照的基础之上的,特别是对于资本市场服务,一个必要的条件就是获得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本文将深入探讨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代表任命的具体规定,并详细解析与之相关的豁免要求。无论您是金融服务领域的专业人士,还是对这一领域感兴趣的新手,了解这些规定都将有助于您在新加坡资本市场上合规、高效地进行金融服务交易。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代表任命

《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B条对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代表的任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代表任命的限制 根据第99B(1)款,任何个人不得在任何类型的受监管活动中担任代表,或声称自己这样做,除非该人是:

该类受监管活动的指定代表;

该类受监管活动的暂时代表;

该类受监管活动的临时代表;

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1)(f)、(g)或(h)条获得代表的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该个人开展的受监管活动的类型和范围与获豁免人员(以获豁免人员身份)开展的活动类型和范围相同;

该个人进行该类受规管活动的方式,与获豁免人员(以获豁免人身份)进行该类受规管活动所采用的方式相同。

MAS的豁免权限第99B(2)款规定,MAS有权豁免任何人或任何类别的人遵守第(1)款的规定,但必须遵守MAS施加的条件或限制。

委托人的责任第99B(3)款规定,委托人不得允许任何个人代表其从事任何类型的受监管活动,除非该个人是该类受监管活动的指定代表、暂时代表或临时代表;

委托人是根据第99(1)(f)、(g)或(h)条获得豁免的人,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个人开展的受监管活动的类型和范围与获豁免人员(以获豁免人员的身份)开展的活动类型和范围相同;

该个人进行该类受规管活动的方式,与获豁免人员(以获豁免人员身份)进行该类受规管活动所采用的方式相同。

违规后果违反第99B(1)款的规定将构成犯罪。根据第99B(4)款,一旦定罪,将可能被处以最高5万美元的罚款或最长12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违反第99B(3)款的规定也将构成犯罪,根据第99B(5)款,一旦定罪,将可能被处以最高15万美元的罚款。对于持续违法行为,还可能被追加每日罚款。

条例中的豁免资格

根据新加坡《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82(1)条和第99B(1)条的规定,某些个人或机构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以便交易特定的资本市场产品,包括证券、集体投资计划中的单位或指定的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约。以下是豁免条件的相关规定:

为自身或关联公司账户进行交易的个人,且交易通过持有牌照的金融机构进行;

根据新加坡或外国法律获得许可的银行,在特定条件下开展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单位或特定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约的交易业务;

在资本市场上交易上述产品的个人,仅作为其主营业务的附带活动,例如基金管理、提供保管服务或产品融资;

中央存管有限公司在提供托管服务或依据特定产品借贷便利的条件下进行交易;

经营债券交易的个人或机构,需满足特定投资者或业务相关条件;

代表客户作为被提名人认购上述产品的公司,且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母公司需满足特定条件;

经MAS批准的个人,在特定条件下与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股份交易;

指定做市商在资本市场上为其自身或关联公司交易指定产品;

获得许可的财务顾问或豁免人员,代表客户提供财务咨询服务并交易特定产品;

集体投资计划的负责人,在特定条件下进行交易;

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公司,在管理集体投资计划单位时进行交易;

在资本市场上交易作为集体投资计划单位的产品,且所有参与者均为合格投资者。

遵守《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39(3)、44、46、46A和47条的规定,就如同他们是持有牌照的资本市场服务提供商一样;

在代表客户下达任何交易订单前,向客户提供潜在风险的书面披露,并获得客户的书面确认;

将客户的资金或财产移交给合适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或根据规定获得豁免的个人。

豁免的撤销和条件 获得豁免的个人或机构如果不再符合豁免条件,或发生特定情况如破产、犯罪等,其豁免资格可能会被撤销。此外,获得豁免的公司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监管要求,如向监管机构报告、提交财务报表等。

新加坡的证券和期货法对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豁免条件有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保护。任何计划从事相关活动的个人或机构都应仔细了解这些规定,并确保其活动符合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