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資本市場牌照】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代表任命及豁免資格(五)

2024年08月05日   •   684次閱讀

在新加坡,從事金融服務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規性是建立在取得相應牌照的基礎之上的,特別是對於資本市場服務,一個必要的條件就是獲得新加坡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本文將深入探討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代表任命的具體規定,並詳細解析與之相關的豁免要求。無論您是金融服務領域的專業人士,還是對這一領域感興趣的新手,了解這些規定都將有助於您在新加坡資本市場上合規、高效地進行金融服務交易。

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代表任命

《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B條對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代表的任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代表任命的限制 根據第99B(1)款,任何個人不得在任何類型的受監管活動中擔任代表,或聲稱自己這樣做,除非該人是:

該類受監管活動的指定代表;

該類受監管活動的暫時代表;

該類受監管活動的臨時代表;

根據《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1)(f)、(g)或(h)條獲得代表的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該個人開展的受監管活動的類型和範圍與獲豁免人員(以獲豁免人員身份)開展的活動類型和範圍相同;

該個人進行該類受規管活動的方式,與獲豁免人員(以獲豁免人身份)進行該類受規管活動所採用的方式相同。

MAS的豁免權限第99B(2)款規定,MAS有權豁免任何人或任何類別的人遵守第(1)款的規定,但必須遵守MAS施加的條件或限制。

委託人的責任第99B(3)款規定,委託人不得允許任何個人代表其從事任何類型的受監管活動,除非該個人是該類受監管活動的指定代表、暫時代表或臨時代表;

委託人是根據第99(1)(f)、(g)或(h)條獲得豁免的人,並且滿足以下條件:

個人開展的受監管活動的類型和範圍與獲豁免人員(以獲豁免人員的身份)開展的活動類型和範圍相同;

該個人進行該類受規管活動的方式,與獲豁免人員(以獲豁免人員身份)進行該類受規管活動所採用的方式相同。

違規後果違反第99B(1)款的規定將構成犯罪。根據第99B(4)款,一旦定罪,將可能被處以最高5萬美元的罰款或最長12個月的監禁,或兩者並罰。違反第99B(3)款的規定也將構成犯罪,根據第99B(5)款,一旦定罪,將可能被處以最高15萬美元的罰款。對於持續違法行為,還可能被追加每日罰款。

條例中的豁免資格

根據新加坡《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82(1)條和第99B(1)條的規定,某些個人或機構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豁免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以便交易特定的資本市場產品,包括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或指定的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約。以下是豁免條件的相關規定:

為自身或關聯公司帳戶進行交易的個人,且交易通過持有牌照的金融機構進行;

根據新加坡或外國法律獲得許可的銀行,在特定條件下開展證券、集體投資計劃單位或特定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約的交易業務;

在資本市場上交易上述產品的個人,僅作為其主營業務的附帶活動,例如基金管理、提供保管服務或產品融資;

中央存管有限公司在提供託管服務或依據特定產品借貸便利的條件下進行交易;

經營債券交易的個人或機構,需滿足特定投資者或業務相關條件;

代表客戶作為被提名人認購上述產品的公司,且為公司全資子公司,其母公司需滿足特定條件;

經MAS批准的個人,在特定條件下與特殊目的公司進行股份交易;

指定做市商在資本市場上為其自身或關聯公司交易指定產品;

獲得許可的財務顧問或豁免人員,代表客戶提供財務諮詢服務並交易特定產品;

集體投資計劃的負責人,在特定條件下進行交易;

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公司,在管理集體投資計劃單位時進行交易;

在資本市場上交易作為集體投資計劃單位的產品,且所有參與者均為合格投資者。

遵守《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39(3)、44、46、46A和47條的規定,就如同他們是持有牌照的資本市場服務提供商一樣;

在代表客戶下達任何交易訂單前,向客戶提供潛在風險的書面披露,並獲得客戶的書面確認;

將客戶的資金或財產移交給合適的管理人或託管人,或根據規定獲得豁免的個人。

豁免的撤銷和條件 獲得豁免的個人或機構如果不再符合豁免條件,或發生特定情況如破產、犯罪等,其豁免資格可能會被撤銷。此外,獲得豁免的公司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監管要求,如向監管機構報告、提交財務報表等。

新加坡的證券和期貨法對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豁免條件有嚴格的規定,以確保市場的透明度和投資者的保護。任何計劃從事相關活動的個人或機構都應仔細了解這些規定,並確保其活動符合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