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可变资本公司法》(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Act 2018,以下简称“《可变资本公司法》”)于2020年1月14日生效以来,可变资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以下简称“VCC”)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基金载体,在新加坡呈现出快速且稳定的增长态势。
凭借其灵活的资本结构、高效的运营机制、显著的税收优势以及严格的投资者隐私保护等特点,VCC已成为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在新加坡设立基金的首选工具。
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4月1日,新加坡境内注册的VCC数量已达到1189家。
这一数据不仅反映出VCC在新加坡市场的广泛接受与广泛应用,更彰显出新加坡作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楹进集团基于对新加坡法律法规与金融环境的深入理解,就VCC基金的定义与背景、监管体系、典型架构、设立要求与流程、股权及治理结构、税收优势等多个维度进行全面解析,旨在帮助对大家深入理解VCC基金的运作机制与核心价值,揭开这一创新基金载体的神秘面纱。
一 VCC基金的定义
VCC,即可变资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系根据《可变资本公司法》所创设的一种新型投资基金载体。
其法律定位为专门用于承载一个或多个集合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以下简称“CIS”)的特殊目的公司。
与传统公司形态相比,VCC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其具有弹性的资本结构——公司资本规模直接与基金资产净值(NAV)挂钩,并随投资者申购与赎回行为动态调整,不受传统公司法下“资本维持原则”的刚性约束。
示例说明如下:某VCC设立时发行100万股,每股NAV为1新元,对应注册资本为100万新元。
当基金资产增值20%时:
每股NAV升至1.2新元;
总资本自动调整为120万新元(100万股 × 1.2新元);
若投资者赎回10万股份,VCC需按当前NAV(1.2新元/股)支付12万新元;
赎回完成后,VCC资本即时调整为108万新元(剩余90万股 × 1.2新元)。
此类资本调整无需经过股东会决议,充分体现了VCC“资本可变”的核心特征。
二 VCC基金的创设背景
在VCC制度推出之前,新加坡市场上的投资基金主要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单位信托、商业信托等形式。
在某些情况下,传统的新加坡公司也会被用作投资载体。然而,受《公司法》的规制,传统公司形态无法满足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共同基金或房地产基金的特殊需求。
例如,传统公司实行固定资本制,其在正常运营中仅可进行利润分配,而无法实现资本的“抽出”,因此难以支持投资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机制。
因而在以往实践中,传统新加坡公司更多被用作新加坡境内的特殊目的投资载体(SPV),实际资金募集则通常通过在新加坡境外设立的离岸基金完成。
VCC制度的推出,有效弥补了传统公司形态与投资基金运作需求之间的错配。作为一种专为投资基金设计的公司形式,VCC具备以下关键特点:
a. 可变资本结构:允许投资者根据基金净资产价值自由进行申购与赎回,契合投资基金的运作需求;
b. 隐私保护优势:无须公开股东名单和财务报表,有效保护投资者及基金隐私;
c. 流程简化机制:无需执行偿债能力测试,显著简化资本偿还与股份赎回流程;
d. 税收优惠资格:可适用《所得税法》第13O条项下的免税计划,即“新加坡注册且居住的公司从由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中取得的收入可豁免征税”。
凭借上述特点,VCC显著增强了新加坡作为区域资产管理中心的竞争力,吸引了大量投资基金选择在新加坡落地。
在VCC出台前后,新加坡的共同基金、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及房地产基金可分别在“授权基金”(Authorised)、“受限基金”(Restricted)和“豁免基金”(Exempted)三类监管体系下选择适当的基金形式(具体区分详见下文“MAS对VCC的分级监管框架”)。

需特别说明的是,在VCC推出之前,公司形式的法人实体在新加坡主要作为进一步投资的特殊目的载体(SPV)使用,而其资金池则通常设立于境外。
从上图可见,VCC结构可适用于新加坡所有基金监管体系及各类投资策略。
三 VCC基金的设立地要求
新加坡推出VCC架构的主要战略目标在于吸引全球资本流入,促进基金管理行业聚集发展,并巩固其作为亚洲资产管理中心的领先地位。
基于这一战略定位,VCC原则上须在新加坡境内设立,但与此同时,《可变资本公司法》也创新性地建立了境外基金准入机制,允许那些采用与VCC相同或类似结构的海外公司(如卢森堡SICAV、开曼SPC等)通过转移注册(Transfer of Registration)方式转换为新加坡VCC。
该类境外基金须在注册转移通知发出后的60天内完成原注册地的注销手续。
根据MAS最新发布的《新加坡资产管理调查》,截至2024年初共有18只境外基金通过转移注册成为新加坡VCC,约占当时VCC总数的1.8%。
这一“境内设立为主、境外转入为辅”的双轨制设计,既保持了新加坡对基金监管的主导权,又为国际基金提供了灵活的准入通道,体现出新加坡在金融创新与审慎监管之间的精准平衡。
四 VCC基金的监管机构
新加坡对VCC架构实施双轨监管模式,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分别履行职责,形成完整而高效的监管闭环:
MAS作为金融监管主体,主要负责VCC基金的实质性监管,包括授权基金的审批与撤销、受限基金的运作规范、持续监督VCC基金在《证券与期货法》项下的合规情况,以及重点管控反洗钱/反恐融资(AML/CFT)合规和基金管理人的持牌资质。
ACRA则履行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定职能,全面负责VCC从注册登记、章程备案、董事股东变更、年度申报到清算解散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并确保其符合《可变资本公司法》的形式合规要求。
这种“MAS管业务、ACRA管实体”的分工模式,既确保了基金运作的合规性与风险可控,又提高了行政效率,体现出新加坡金融监管体系的高度协同与效能优势。

五 MAS对VCC的分级监管框架
MAS对包括VCC在内的集合投资计划(CIS)采用分级监管框架,该框架遵循风险匹配原则,旨在平衡对零售投资者的保护与为专业投资活动提供必要的灵活性。
VCC基金可根据投资者类型和规模,分别适用于“授权基金”“受限基金”和“豁免基金”三类监管制度。

其中,“有关人士”包括:
(a) 合格投资者;
(b) 唯一业务为持有投资且全部股本由一名或多名合格投资者(其中每位均为个人)持有的公司;
(c) 唯一目的为持有投资且每位受益人均为合格投资者(个人)的信托的受托人;
(d) 发行人(如为实体)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同等职务人员,或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e) 发行人(如为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合格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s)包括:
满足以下条件的个人:
(1) 个人净资产超过200万新元(或等值外币);或
(2) 金融资产净值(包括存款、投资产品等)超过100万新元(或等值外币);或
(3) 过去12个月收入超过30万新元(或等值外币)。
净资产超过1000万新元(或等值外币)的公司,须根据以下材料证明:
(1)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或
(2) 如公司无需定期编制经审计账目,则须提供一份经公司认证的资产负债表,真实且公正地反映公司截至资产负债表日(须在过去12个月内)的财务状况。
依据MAS规定履行职责的受托人。
“机构投资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s)包括:
新加坡政府机构、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本市场服务提供商、交易所、清算所、交易库、控股公司等各类机构,也包括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受到监管的金融实体。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VCC不适用境外基金的“认可计划”机制,但它允许符合条件的离岸基金通过转移注册程序转变为新加坡VCC。
一旦转化完成,这些基金将自动纳入MAS的授权、受限或豁免监管体系中的某一类别。
在实际运作中,即便多数VCC符合豁免条件,它们通常仍会选择主动按照受限计划的要求向MAS进行报备,并被列入受限计划名单。
这种做法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因它显示了基金管理人对合规性和透明度的承诺。
通过这种方式,VCC不仅能够享受新加坡监管环境所提供的灵活性,还可通过主动合规进一步提升市场信誉和投资者信任。
六 VCC的典型架构
VCC架构为基金运作提供了高度灵活的结构选择,既适用于开放式(Open-ended)基金,也适用于封闭式(Closed-ended)基金。
VCC主要存在两种基础架构形式:单体结构(Stand-alone VCC)和包含多个子基金(sub-fund)及股份类别的伞形结构(Umbrella VCC)。在此基础上还可衍生出多种复杂变体。
单体VCC架构:

一个VCC实体对应一个单独的投资基金,结构简单清晰,适用于单一策略或单一资产类别的基金运作。
伞形VCC架构:

该架构允许在一个VCC法人实体下设立多个子基金,每个子基金虽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但在资产和负债方面实现法定隔离。投资者通过认购与特定子基金挂钩的股份类别参与投资。伞形VCC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支持多子基金并行运作,各子基金可设定不同的投资目标和策略;
要求所有子基金必须委任相同的基金管理人,但各子基金可独立运作,单个子基金的清算不影响整体架构;
在与第三方交易时,必须在交易文件中披露所涉及的具体子基金;
允许子基金之间进行相互投资;
同一伞形架构下可同时容纳开放式和封闭式的子基金。
基于以上两种基础架构,实务中还可发展出母子基金(Master-Feeder Fund)、分层结构基金(Tiered Structure Fund)等更复杂的变体,进一步丰富VCC的应用场景。
这种架构的多样性使VCC能够满足从传统共同基金到私募股权基金等各类投资产品的需求,展现出新加坡基金制度的创新性与适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