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净值群体和家族财富管理圈,往往有人把“信托”神化,似乎只要把资产装进一个离岸信托,就能高枕无忧、彻底隔离债务、逃避追索。
2025年9月,中国香港高等法院对许家印家族信托案所做的一纸判决,令这一幻想崩溃:判令授权清盘人接管许家印包括其离岸信托持有在内的资产,将“资产隔离”的信托防火墙“一举击穿”。
这一案例不仅震动中国,也在全球财富管理界掀起风暴。它提示我们:信托绝不是天然的“法外岛”,其安全性永远建立在合法架构与诚信原则之上。

一、什么是真正的信托?
在法律上,信托(Trust)是一种财产安排:委托人(Settlor/Founder)将特定资产(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Trustee)管理,目的是为受益人(Beneficiary)或特定目的,以信托契约(Trust Deed 或其他信托文书)明确权利义务。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负有受托责任(fiduciary duty),必须以受益人的利益为优先,遵守契约条款并合法运作。

图/许家印,来源:网络
1、信托的关键特征包括:
资产所有权分离:法律上,信托财产归受托人名下,但其使用与受益权属于受益人或信托条款所限。
义务约束:受托人不能自由处置信托资产,其行为受契约约束,并需为其行为负责。
不可任意撤销/变更(视信托性质而定):有些信托为可撤销(revocable trust),但在许多高净值家族传承规划中,多为“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 trust),以确保资产与设立人脱钩。
目的或受益人明确:信托设立之时,应满足确定性原则(确定性意图、确定性财产、确定性受益人),即信托的目的、财产和受益人须明确可识别。
2、在理想模式下,真正的信托拥有以下几个基础要素(即信托架构的“底线”):
委托人必须真正放弃控制权:无撤销权、无单方面指令权;
受托人必须具备客观独立性,不受委托人直接操控;
信托财产的来源须合法、清晰,不能是用来隐藏非法所得或规避债务;
设立时间应考虑债务风险:若在已知有债务风险时转移资产,容易被质疑为欺诈转移。
3、信托契约条款应合理、透明、能被法院审查
只有满足这些要素,信托才有可能真正具备“资产隔离”“债务保护”的功能。若信托只是挂名安排,而实际控制权仍被委托人保留,则信托很可能只是“名义信托”,法院也可“穿透”(pierce)信托形式,回到实质层面进行认定。
值得强调的是,信托并非万能:它在税务、监管、跨境执行、债权追索等方面都有复杂风险,并非“法外保险箱”。许家印案,就是对这种神话的最典型反驳。

图/恒大集团,来源:网络

二、许家印信托在香港被击穿的3大法律理由
虽然不少文章称“许家印的信托被香港击穿”,但严格来看,目前香港法院尚未宣布那一层信托在实体上彻底无效。但从判决内容、法律逻辑与媒体公开论述,确可总结出法院“可击穿信托”的三大法律理由。
以下归纳如下:

下面逐一深入分析。
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透视“名义”信托背后的控制权
在普通法体系下,信托虽有严密的形式结构,但法院不是只盯着形式,而更看重实质控制。若委托人在形式上把资产给了信托、交给受托人,却在实质层面继续控制、支配,那么法院可能认定这是一个虚假信托(sham trust)或自益信托(self-benefit trust)。
在公开资料中,多家律师和法学评论指出:在许家印案中,信托架构被怀疑存在以下情形:
委托人保留投资决策权、资产替换权、更换受益人权等核心权能;
受托人名义上管理资产,实际上受委托人干预操控;
信托收益分配、资产安排体现高度家族意志控制。
这些都使得信托形式与实质脱节。香港法官在判决中也援引类似普通法原则,强调“透视实质控制”、“不能被法律形式所误导”。据媒体报道,法院以此为依据穿透信托结构,将信托资产纳入可接管与冻结的范围。
在判决书中,法院援引了英国高等法院 Edward Bartley Jones QC 在Dadourian Group & Others v Azuri Ltd的论点,强调即便是 discretionary trust(全权信托),如果实质上为被告控制,也可受到 Chabra 管辖权(即法院对第三方的冻结令管辖)制约。
换句话说,即便信托安排再复杂、层层离岸,如果实质上受委托人控制,法院有可能绕开形式,直击实质。这正是“信托击穿”的第一道门槛。

图/2009年11月5日,在香港恒大上市会议上的许家印,来源:慈善家杂志
2、欺诈性资产转移原则:非法脱身不可承受
即便信托结构设计得再合理,如果资产注入行为本身具备 欺诈性转移 的特征,也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香港破产法框架中,都存在相应法律机制(例如《破产条例》或破产撤销权条款)允许法院对恶意转移资产行为进行追溯和撤销。
在许家印案中,清盘人提交的证据披露:
恒大集团在2017年起就累计埋下巨额财务漏洞;
然而在风险显现之前,许家印将个人资产通过离岸公司层层注入信托;
许在信托设立时,对恒大财务状况、资本链断裂的可能性应有认知;
这种在债务或财务危机前夕突然转移资产的操作,极具欺诈性转移典型特征。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债务人不能一边拖欠巨债,一边用信托给自己和家人保留巨额财富”。由此认定,若资产转移行为具有规避债务、欺诈骗债的目的,则不应受到信托制度保护。
这就是信托杀手之一:即使信托形式安排得再精巧,只要资金来源与目的具有规避债务嫌疑,那信托本身就可能成为可撤销之安排。
3、信托独立性缺失与债权人保护优先原则:制度逻辑上的破壁
第三个逻辑支撑是:信托的独立性如果缺失,那么其“隔离”功能将丧失;再者,在破产清盘程序中,法院往往依据保护债权人优先的公共政策,愿意向信托进行“接管”“冻结”或穿透秩序。
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建立在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真正“脱钩”的前提之上,即受托人独立管理、不受委托人控制。但在许家印案中,法院认定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高度关联、控制权未真正分割。这使得信托的隔离功能在实质上被否定。
其后,法院进一步认为:在债务危机与破产清盘情形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一项公共政策优先原则,法院可以突破信托结构,在必要情况下对信托进行接管、冻结或返还。
在香港法律中,《信托承认条例》(Recognition of Trusts Ordinance,Cap. 76)是承认信托效力的基础,但该条例也明确规定:受托人无力偿债或破产时,该信托资产不得成为其财产一部分。也就是说,当受托人破产时,其债务人不能主张信托财产。
此外,香港法院依据普通法原则和破产法规定,授予了接管令(receivership / managerial takeover),冻结令(freezing / Mareva injunction),披露令等程序性工具,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追索。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接管人为识别、调查、保全资产而被授权的职能,并未立即改变资产所有权,而是程序性手段;但若后续能证明信托安排无效或可撤销,那么信托资产可能被实质性“击穿”。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中并未明确断言某一层信托已被实体性“击穿”。媒体关于“击穿信托”的说法多来自于法院授权清盘人接管广泛资产、冻结信托层面的行为,但这在法律上更多属于程序性保全,而非信托契约本身被撤销。然而,这已经是对信托安排的极强冲击。
总而言之,这3大理由:
香港方面指出,许家印虽名义上把资产转入信托,却保留了投资决策、更换受益人等核心控制权,受托人沦为“傀儡”。更关键的是,恒大早在2017年就埋下财务黑洞,许家印明知公司危机四伏,仍在2019年危机爆发前突击转移资产,这明显属于“欺诈性资产转移”。
香港法院“击穿”许家印家族信托所依据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欺诈性资产转移原则”。
首先是“实质重于形式”,不管信托架构多复杂,只要委托人能实际控制资产,就不算真正的独立信托;其次是“反欺诈原则”,债务人不能一边欠着巨额债务,一边用信托为家人保留财富;最后是“债权人保护优先”,在大规模债务危机中,法律更倾向于维护被欠薪、欠房款的普通债权人权益。这三大法理支柱,让许家印的家族信托防线被“击穿”。

图:许家印、丁玉梅 夫妇,来源网络

三、新加坡vs香港:
信托制度的优势对比与家族信托布局选择
在很多人看来,香港和新加坡是亚洲两个主要的财富管理中心,信托制度的对比也备受关注。尤其是在大陆高净值人士眼中,选择香港/新加坡信托往往成为“财富避风港”策略的一部分。
通过对比两地制度与实践,以下几点尤为值得注意。
1、新加坡信托制度的突出优势
以下是新加坡在信托领域常被强调的优势,也是其能成为亚洲信托中心的基础:
优势与具体体现与法律依据分别如下:
①高度保密性:新加坡信托不设公开信托登记,信托契约、受益人信息一般不对外披露。若受托人为持牌信托公司,其有法定义务保密,泄露信息可承担法律责任。
②税务优惠机制:新加坡对非新加坡来源的投资收益通常不征所得税;信托财产交易、分配也可享有资本利得免税、无遗产税、无赠与税等优惠。
③立法与监管框架完善:信托受《受托人法》(Trusts Act)、《信托公司法》(Trust Companies Act)等法律监管,持牌信托公司须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注册并受监管。
④契约灵活性与可定制性:委托人可设定保护人(protector)、分配规则、信托期间、再投资条款等,具较高可塑性。
⑤法律可预测性与稳定性:新加坡法系承袭英国信托法传统,司法体系成熟、案例丰富,法官解释也趋于稳健,可为家族信托安排提供可预期性支持。
⑥继承规则屏障:新加坡信托不受强制继承法(forced heirship)规则干扰。《受托人法》第 90(2) 条明确,若按照适用法律有权设立信托,则其与继承有关的规则不得影响信托的有效性。
在实际运作中,新加坡信托还常被用于资产隔离、财富传承、税务优化、家族治理等目的。其制度设计使得高净值家族在面对跨国资产、多代继承、法规变化时具有更强应对能力。

图/新加坡,来源:网络
2、中国香港信托制度的特点与局限
中国香港虽也有信托制度基础,但相比之下,其优势与局限更为明显:
①特点与优势:
香港承认信托关系,《信托承认条例》(Cap. 76)将海牙信托承认公约纳入香港制度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