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月薪过万元的女经理,在试用期结束前突然遭公司以“表现不好”为由解雇。她随后向雇佣索偿仲裁庭提出申诉,指公司从未给予她改善表现的机会,试用期考核程序也欠缺透明,最终获判胜诉,公司须赔偿她3万元。
根据法网星期二(7月28日)公布的裁决,这名女经理于去年4月加入一家公司,担任区域内部控制审计经理(Regional Internal Control Audit Manager),试用期为六个月。不过,公司于同年10月16日通知她未通过试用期考核,并给予两周通知,最终于10月底终止聘用。

不满遭炒 指公司未给改善机会
女经理认为,公司以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将她解雇,但她在任职期间从未收到任何口头或书面警告,也没有进行试用期检讨,或讨论延长试用期的可能性。
她指出,自己是在收到解雇通知书后,才第一次看到直属上司对她的工作评估,因此根本没有机会针对不足作出改善。
此外,她也表示,公司虽规定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但不少会议却使用她听不懂的韩语进行,让她无法参与部分讨论。
公司:考核未达标因此解雇
公司则表示,内部设有明确的试用期考核制度,员工必须在10项评估项目中取得至少80%的满意度,才能顺利转正。
根据评估结果,女经理仅取得71%的成绩,其中10项评估中有6项只获得2分(满分5分),因此未达到转正要求,公司据此决定终止聘用。
仲裁官:评估程序存在明显缺失
仲裁官指出,雇主有权制定试用期考核标准,仲裁庭不会重新评估员工是否称职,但雇主必须证明员工确实因表现欠佳而遭解雇。
不过,本案中,直属上司并未在女经理入职后清楚说明各项评分标准,也没有依照公司程序举行定期检讨会议,更未在评估表中注明评分理由。
仲裁官认为,女经理直到收到解雇通知才首次看到评估结果,完全没有改善表现的机会,而直属上司提交的评分,也不足以证明她不适合转正。
解雇后迟迟找不到工作
女经理表示,她被解雇后一直未能找到新工作,期间投递了30多份履历,并参加约五次面试,但始终未获录用。
仲裁官认为,若公司当初没有直接将她解雇,她至少有机会获延长三个月试用期,因此应获相等于三个月薪金的赔偿。
不过,由于雇佣索偿仲裁庭的赔偿上限为3万元,尽管她月薪超过万元,最终仍裁定公司赔偿她3万元,并支付300元堂费及60元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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