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月薪過萬元的女經理,在試用期結束前突然遭公司以「表現不好」為由解僱。她隨後向僱傭索償仲裁庭提出申訴,指公司從未給予她改善表現的機會,試用期考核程序也欠缺透明,最終獲判勝訴,公司須賠償她3萬元。
根據法網星期二(7月28日)公布的裁決,這名女經理於去年4月加入一家公司,擔任區域內部控制審計經理(Regional Internal Control Audit Manager),試用期為六個月。不過,公司於同年10月16日通知她未通過試用期考核,並給予兩周通知,最終於10月底終止聘用。

不滿遭炒 指公司未給改善機會
女經理認為,公司以工作表現不佳為由將她解僱,但她在任職期間從未收到任何口頭或書面警告,也沒有進行試用期檢討,或討論延長試用期的可能性。
她指出,自己是在收到解僱通知書後,才第一次看到直屬上司對她的工作評估,因此根本沒有機會針對不足作出改善。
此外,她也表示,公司雖規定以英語作為工作語言,但不少會議卻使用她聽不懂的韓語進行,讓她無法參與部分討論。
公司:考核未達標因此解僱
公司則表示,內部設有明確的試用期考核制度,員工必須在10項評估項目中取得至少80%的滿意度,才能順利轉正。
根據評估結果,女經理僅取得71%的成績,其中10項評估中有6項只獲得2分(滿分5分),因此未達到轉正要求,公司據此決定終止聘用。
仲裁官:評估程序存在明顯缺失
仲裁官指出,僱主有權制定試用期考核標準,仲裁庭不會重新評估員工是否稱職,但僱主必須證明員工確實因表現欠佳而遭解僱。
不過,本案中,直屬上司並未在女經理入職後清楚說明各項評分標準,也沒有依照公司程序舉行定期檢討會議,更未在評估表中註明評分理由。
仲裁官認為,女經理直到收到解僱通知才首次看到評估結果,完全沒有改善表現的機會,而直屬上司提交的評分,也不足以證明她不適合轉正。
解僱後遲遲找不到工作
女經理表示,她被解僱後一直未能找到新工作,期間投遞了30多份履歷,並參加約五次面試,但始終未獲錄用。
仲裁官認為,若公司當初沒有直接將她解僱,她至少有機會獲延長三個月試用期,因此應獲相等於三個月薪金的賠償。
不過,由於僱傭索償仲裁庭的賠償上限為3萬元,儘管她月薪超過萬元,最終仍裁定公司賠償她3萬元,並支付300元堂費及60元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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