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缴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一)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
(二)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死亡的;
(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宣布作废的。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永久居留外国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服务和待遇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入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规范永久居留外国人所在单位、社区和相关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社会融入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推进永久居留身份证社会化应用,为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外汇、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住宿登记、财产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入境安家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有关规定办理。永居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两年,又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入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者向海关补税。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其他入出境货物、物品通关事宜,参照居民旅客规定办理。
永久居留外国人出入境时,可以从中国公民专用通道通行。
第三十八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免办外国人工作许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考试和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技术创新类奖励的评选。
第三十九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对外缔结的有关税收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在税务部门开具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或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往境外。
第四十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缴存地时,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留但未工作的,可以按照居留地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适龄永久居留外国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国接受义务教育,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配套措施,保障本地区内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参加社会保险、购买自住自用房以及本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其他待遇事项本条例未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四十六条 履行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应当受理的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未予受理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
(三)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永久居留外国人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配合信息核查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永久居留外国身份证件效力的。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推荐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
(三)永久居留外国人居留地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登记的;
(四)有其他违反出境入境法律规定情形的。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推荐函件的,同时取消推荐资格。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居留地是指与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事由直接相关的,申请人的引进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投资地,以及本人或其配偶、投靠人或赡养人的经常居住地等。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二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司法部 引发全网热议 这一消息出来 引发了全网的热议 下面这种比较片面狭隘的评论 我们就不多放了

不过,也确有不少反对担心的人 给大家整理下这群人的看法: 外国人待遇更好? “洋垃圾”们要来了? 治安会不会变差? 外国人抢高薪工作了? 这些人能同甘,但能共苦吗?



虽然这件事引起了不少人不满
还有一些人言辞激烈
不过,也有网友认真分析了下
成为了冷静分析派:


以上部分截图来源:微博
推广

永居条例,有什么新变化? 先别急着下定论
新条例新在哪里?
谁可以申请,怎么申请?
跟椰子一起来看看再说~ 政策有所放宽 申请却依旧很严格! 谁可以申请?
首先,就是得遵纪守法,能在中国养活自己的外国人!

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突出贡献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直接就能申请中国“绿卡”。 研究了下,这得是体育健将,慈善家,科学家等那个级别段位的,掌握的得是中国需要的核心技术。

之前,上海就给诺贝尔奖得主签发过“中国绿卡”。

二 高精尖人才 国家重点研究项目的稀缺人才,得是高精尖的那种。教授,高管,研究院等专才。

三 高学历高薪 要求是博士研究生学历,薪水要是所在地平均工资的4-6倍,这得是学霸级人才,想留下还得满足工作满3年,实际居住超过一年起的条件。

咱就拿高薪来说,收入需要是所在地平均工资的6倍数。如果是上海的话,需要月薪61386元,如果是宁波的话,需要月薪48222元。

来源:智联招聘《2019春季人才流动报告》 四 投资中国,创业成功 在中国投资超过1000万人民币,或者在鼓励投资的区投资够多、雇佣中国人够多的公司。创业公司也可以,但是得成功并且被推荐。

以上部分截图来源:司法部官网
说白了
要有钱,有学历,有本事! 这和网友说的没素质的 “洋垃圾“基本不搭边......

图源:澎湃新闻 下面这个就和我们 海外华人 息息相关了! 家属永居权
像我们这些海外华人,以上条件比较难满足。注意!现在有家庭团聚需要,也能申请中国“绿卡”了!
除了和中国籍配偶团聚之外,子女和父母都有相关团聚政策,要求还是挺严格的,比如和中国人结婚,要共同生活5年,每年在中国居住还得超过9个月。

不过,此处被网友发现了一个“bug”,那就是关于和中国公民离婚后,永久居民是否会取消的问题。

示意图
此外,中国“绿卡”持有者
必须在中国境内实际居留时间
每年不得少于三个月
如何申请中国“绿卡”?
那么,一起看看如何申请这张“最难拿”绿卡?
一 去哪儿申请?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应当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