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MAS可根据第(8)节拒绝将任何公司注册,除非该公司已向MAS证明其满足以下条件:
(a)其能够满足第(1)⑧(i)款和法案第13条或第13条和第13B条(视情况而定)项下根据第54A(1)条适用于注册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
(b)如果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其基本资本或如果其为外国公司,其总部净资金不低于25万美元;
(c)其雇佣至少2名员工,每名员工至少有5年与其打算开展的基金管理活动相关的经验;和
(d)其管理资产的总价值不超过2.5亿美元。

(10)注册基金管理公司须向MAS提交以下资料:
(a)一份采用表格23A格式的详情变更通知,在变更日期后 14 天内提供根据第 (8) 款提交的通知中的任何变更详情;
(b)在其停止基金管理业务之前的任何时间,以表格24A形式发出的停止业务通知;
(c)在其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以表格25A提交年度声明;和
(d)注册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其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以表格25B的形式提交审计师报告。

(11)在本部分中,“管理资产”就公司(包括注册基金管理公司)而言,是指以下所有资产:
(a)与公司签订合同、由客户提取或根据客户授予公司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资金管理的资金和资产;
(b)与公司签订合同的资金和资产,根据客户授予公司的非酌情授权,公司正在对其进行资金管理;
(c)与公司签订合同的资金和资产,但已分包给另一方,且另一方正在为其进行资金管理,无论是根据客户授予的酌情权还是其他方式。
(d)如果(a)、(b)、(c)提到的资金和资产是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基金管理合同的标的物,则这些资金和资产将被承包给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