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MAS可根據第(8)節拒絕將任何公司註冊,除非該公司已向MAS證明其滿足以下條件:
(a)其能夠滿足第(1)⑧(i)款和法案第13條或第13條和第13B條(視情況而定)項下根據第54A(1)條適用於註冊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
(b)如果其在新加坡註冊成立,其基本資本或如果其為外國公司,其總部凈資金不低於25萬美元;
(c)其僱傭至少2名員工,每名員工至少有5年與其打算開展的基金管理活動相關的經驗;和
(d)其管理資產的總價值不超過2.5億美元。

(10)註冊基金管理公司須向MAS提交以下資料:
(a)一份採用表格23A格式的詳情變更通知,在變更日期後 14 天內提供根據第 (8) 款提交的通知中的任何變更詳情;
(b)在其停止基金管理業務之前的任何時間,以表格24A形式發出的停止業務通知;
(c)在其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一個月內,以表格25A提交年度聲明;和
(d)註冊基金管理公司應在其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5個月內,以表格25B的形式提交審計師報告。

(11)在本部分中,「管理資產」就公司(包括註冊基金管理公司)而言,是指以下所有資產:
(a)與公司簽訂合同、由客戶提取或根據客戶授予公司的自由裁量權進行資金管理的資金和資產;
(b)與公司簽訂合同的資金和資產,根據客戶授予公司的非酌情授權,公司正在對其進行資金管理;
(c)與公司簽訂合同的資金和資產,但已分包給另一方,且另一方正在為其進行資金管理,無論是根據客戶授予的酌情權還是其他方式。
(d)如果(a)、(b)、(c)提到的資金和資產是公司與其客戶之間的基金管理合同的標的物,則這些資金和資產將被承包給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