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员工还在“试用期”,雇主就可以随时决定不留用。
不过,新加坡最新一宗雇佣纠纷案件显示,试用期并不代表雇主可以无视合约中的通知期规定。
一名男子在试用期结束前两天被律师事务所告知不会获留用,双方因此闹上法庭。最终,法院驳回律所的上诉,裁定律所须支付男子约2900元。

试用期最后两天被告知“不留用”
新传媒亚洲新闻台(CNA)报道,男子Ghui Meng Yang于2023年4月受雇于Nanyang Law律师事务所,担任辅助人员(supporting officer),三个月试用期原定于同年7月9日结束。
根据双方签订的雇佣条款,试用期间任何一方要终止合约,都必须提前一个月发出书面通知。
然而,律所在7月7日,也就是试用期结束前两天发信通知男子,表示不会在试用期结束后继续聘用他,雇佣关系将在7月9日结束。
律所同时表示会出于“善意”,额外支付男子7天薪资,也就是支付到7月18日。
不过,男子认为律所没有遵守合约规定的一个月通知期,因此在同年9月向雇佣纠纷索偿庭提出索赔,要求律所支付3000元,也就是相等于一个月通知期的薪金。
律所:他不是被解雇,只是“试用期不通过”
雇佣纠纷索偿庭在2024年裁定男子胜诉。
律所不服,随后提出上诉。
律所辩称,男子的情况并不是被“解雇”,而是试用期届满后没有获正式留用,因此公司无需给予通知期,也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律所也指出,如果试用期员工被认定不适合工作后,雇主仍然必须给予通知期,那么试用期本身就失去了意义。
法官:试用期结束,不代表合约自动结束
不过,上诉庭法官Sushil Sukumaran Nair并不认同律所的说法。
法官指出,并非所有写明试用期的雇佣合约,都属于有固定期限的合约。
在这起案件中,男子的雇佣条款并没有说明合约会在三个月试用期结束后自动失效。
相反,合约中的其他条款显示,如果男子通过试用期,他将会在同一份雇佣合约下继续工作。
因此,法院认为,这并不是一份只有三个月期限的定期合约。
律所在7月7日通知男子不获留用,实际上是终止双方的雇佣关系,因此必须按照合约规定,给予一个月通知期。
最终须赔2857元,另加30元杂费
由于男子7月7日当天的薪金已经支付,法院最终按照剩余通知期计算赔偿金额。
律所须支付:
2857.14元——一个月通知期的代通知金
另外再支付:
30元——杂费
合计约为:
2887元。
法院最终驳回律师事务所的上诉,维持原先的裁决。
这起案件提醒雇主和员工
这起案件的重点并不是“试用期员工一定不能被辞退”,而是要看双方签订的雇佣合约具体如何规定。
如果合约明确规定,即使处于试用期,终止雇佣仍需要提前一定期限通知,那么雇主在决定不继续聘用员工时,也不能简单以“试用期结束”为理由跳过通知期。
换句话说:
试用期不代表雇佣合约中的其他条款自动失效。
对于雇主而言,在结束员工的试用期合约前,应仔细检查雇佣合同中的通知期、终止条款等规定。
对于员工来说,如果在试用期内被告知“不留用”,也可以先查看自己的雇佣合约,确认雇主是否遵守了约定的通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