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員工還在「試用期」,僱主就可以隨時決定不留用。
不過,新加坡最新一宗僱傭糾紛案件顯示,試用期並不代表僱主可以無視合約中的通知期規定。
一名男子在試用期結束前兩天被律師事務所告知不會獲留用,雙方因此鬧上法庭。最終,法院駁回律所的上訴,裁定律所須支付男子約2900元。

試用期最後兩天被告知「不留用」
新傳媒亞洲新聞台(CNA)報道,男子Ghui Meng Yang於2023年4月受僱於Nanyang Law律師事務所,擔任輔助人員(supporting officer),三個月試用期原定於同年7月9日結束。
根據雙方簽訂的僱傭條款,試用期間任何一方要終止合約,都必須提前一個月發出書面通知。
然而,律所在7月7日,也就是試用期結束前兩天發信通知男子,表示不會在試用期結束後繼續聘用他,僱傭關係將在7月9日結束。
律所同時表示會出於「善意」,額外支付男子7天薪資,也就是支付到7月18日。
不過,男子認為律所沒有遵守合約規定的一個月通知期,因此在同年9月向僱傭糾紛索償庭提出索賠,要求律所支付3000元,也就是相等於一個月通知期的薪金。
律所:他不是被解僱,只是「試用期不通過」
僱傭糾紛索償庭在2024年裁定男子勝訴。
律所不服,隨後提出上訴。
律所辯稱,男子的情況並不是被「解僱」,而是試用期屆滿後沒有獲正式留用,因此公司無需給予通知期,也不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律所也指出,如果試用期員工被認定不適合工作後,僱主仍然必須給予通知期,那麼試用期本身就失去了意義。
法官:試用期結束,不代表合約自動結束
不過,上訴庭法官Sushil Sukumaran Nair並不認同律所的說法。
法官指出,並非所有寫明試用期的僱傭合約,都屬於有固定期限的合約。
在這起案件中,男子的僱傭條款並沒有說明合約會在三個月試用期結束後自動失效。
相反,合約中的其他條款顯示,如果男子通過試用期,他將會在同一份僱傭合約下繼續工作。
因此,法院認為,這並不是一份只有三個月期限的定期合約。
律所在7月7日通知男子不獲留用,實際上是終止雙方的僱傭關係,因此必須按照合約規定,給予一個月通知期。
最終須賠2857元,另加30元雜費
由於男子7月7日當天的薪金已經支付,法院最終按照剩餘通知期計算賠償金額。
律所須支付:
2857.14元——一個月通知期的代通知金
另外再支付:
30元——雜費
合計約為:
2887元。
法院最終駁回律師事務所的上訴,維持原先的裁決。
這起案件提醒僱主和員工
這起案件的重點並不是「試用期員工一定不能被辭退」,而是要看雙方簽訂的僱傭合約具體如何規定。
如果合約明確規定,即使處於試用期,終止僱傭仍需要提前一定期限通知,那麼僱主在決定不繼續聘用員工時,也不能簡單以「試用期結束」為理由跳過通知期。
換句話說:
試用期不代表僱傭合約中的其他條款自動失效。
對於僱主而言,在結束員工的試用期合約前,應仔細檢查僱傭合同中的通知期、終止條款等規定。
對於員工來說,如果在試用期內被告知「不留用」,也可以先查看自己的僱傭合約,確認僱主是否遵守了約定的通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