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如果居住在新加坡的外籍人士去世,会产生哪些现实的和法律方面的后果呢?本篇要讨论的是,是外籍人士在新加坡有家人和资产的情况。
01 现实问题方面(Practical Matters)
家人必须要决定和安排是将遗体运到另一个国家举行葬礼,还是在新加坡完成仪式。
如果过世的外籍人士持有新加坡就业准证或者其他有同等效力的证件,雇主将注销这些证件。随从家庭成员的相关通行证、长期访问证和同意书也将被注销。之后,他们会被签发30天的短期通行证,以方便解决死者的未尽事宜。
未付的税款必须由处理死者事务的合法个人代表(LegalRepresentative)来解决。(将在下文解释“合法个人代表”这个术语)。
02 处理资产(Dealing with Assets)
如果死者在新加坡有资产,例如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车辆、房地产等,那么就必须完成一些法律程序。通常情况下,如果银行被通知了客户死亡,它会“冻结”死者的账户。这是因为,只有获得授权的处理遗产的个人代表才可以管理死者的资产。
03 合法个人代表(Legal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什么是“个人代表”,什么是“遗产”?
个人代表是被合法授权处理死者事务的个人。如果死者订立了有效的遗嘱,那么遗嘱中指定的执行人就是个人代表,也就是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必须向法院申请启动遗嘱认证程序。
遗嘱还可以指定遗嘱监护人,他们有权利对死者21岁以下的子女做出抚养决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父母都已过世,则需要通过复杂的法律程序来为子女指定监护人。
如果死者没有立下遗嘱,那么,死者的一位家庭成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就必须向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书并成为管理人。在获得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后,个人代表就可以处理死者的事务和资产,例如提取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并注销账户、出售任何房地产、根据死者的遗嘱或可适用的无遗嘱继承法规定分配资产。
04 无遗嘱继承(Intestacy-No Will)
如果一个人去世时没有立下有效的遗嘱,此时就出现了法定继承的情形。相反,如果有一份有效的遗嘱,就是“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法是指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适用于死者遗产分配的法律规则。然而,上述关于是否有遗嘱的解释是简单化了的。在现实中,它可能要复杂得多。
如果没有有效的遗嘱,并且适用法定继承法,那么死者的不动产,即房地产,一般会按照不动产所处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来决定如何分配。司法管辖区是指适用一套独特法律的地区,例如,新加坡或密歇根州(但不是整个美国)。死者的动产,即除不动产以外的其他一切资产,一般会按照死者经常居所地的法律进行分配。这是以律师们所说的国际私法规则或法律冲突规则为基础的。新加坡《无遗嘱继承法》(第146章)的第4条和第5条也规定了相同的内容。
“住所”是一种法律概念。一般来说,一个人的住所是他认为是其永久住所所在的国家。一个人可以通过居住的地方和永久或无限期居住的意图相结合,被视为取得“选择性住所(Domicileof Choice)”。法院在认定时会考虑这个人的居住动机,所居住的地方是否是其自由选择的结果,以及居住地是否稳定。高等法院在PetersRoger May诉PinderLillian Gek Lian [2009] SGHC 90的判决中讨论了其中一些原则。确定住所并不简单。例如,一个英国侨民可能在英国、法国和新加坡拥有财产,并在新加坡度过了她生命中的最后30年,甚至可能在新加坡拥有永久居留身份(PR)。但这并不当然地意味着她的住所就在新加坡。
所有这一切都说明,一般来说,一个人,不管是外籍人士还是其他人士,立下有效的遗嘱总比没有的好。

05 遗嘱和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复杂情况(Testamentary Will&Complications of Multiple Jurisdictions)
订立遗嘱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尤其是当一个人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拥有资产并与之有联系时。很显然,对位于新加坡的资产,可以单独订立一份新加坡遗嘱。一般来说,新加坡的遗嘱也可以涵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资产,即英联邦司法管辖区,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马来西亚。
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执行人将向新加坡法院申请遗嘱认证。然后,遗嘱执行人可以在其他英联邦司法管辖区申请对新加坡遗嘱认证书的承认,该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将发布法院命令,授权遗嘱执行人在该司法管辖区处理死者的资产。同样,在英联邦司法管辖区订立的遗嘱,如在马来西亚或英国获得的遗嘱认证书,也可以在新加坡法院获得承认。
然而,如果遗嘱是在非英联邦司法管辖区订立的,那么事情就变得更加复杂。遗嘱之有效执行必须依据下述法律:死者订立遗嘱时所在地的法律,或是其订立遗嘱或死亡时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的法律,或是其国籍国的法律(《遗嘱法》(Cap.352)第5(2)条)。必须在新加坡法院重新提出授予遗嘱认证的申请,在申请中还需要向法院提供适用的外国法律的证明。
一般来说,值得考虑为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资产制定一份单独的遗嘱,然后可以在每个司法管辖区为每份遗嘱获得遗嘱认证。
06 取代遗嘱的法律(Laws Superseding Will)
无论遗嘱是在英联邦或非英联邦司法管辖区订立的,死者住所地法律在都可能被强制适用,并取代遗嘱的条款。
例如,根据英国的《1975年遗产(家庭和继承人保障)法》规定,如果遗嘱未能为某些人(如配偶、具有伴侣关系的人、同居者和子女)保留必要份额的情况下,英格兰或威尔士法院可以偏离遗嘱的条款对遗产分配进行调整。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和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沙特阿拉伯等伊斯兰法系国家,强制继承法适用于确保从遗产中为某些继承人(如配偶和子女)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
一些高净值人士倾向于通过在新加坡或其他司法管辖区设立信托来规划他们的遗产和资产,以避免强制继承法以及遗产税和其他税收。新加坡《受托人法》(第337章)第90(2)条规定了反继承规则,以确保在新加坡设立的信托不会因为继承法的规则而丧失效力。
新加坡没有遗产税或继承税,而在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例如英国,则有这种税。如果死者的住所地是英国,他在世界各地的资产(包括在新加坡)都要缴纳遗产税,而如果死者的住所地不在英国,遗产税只适用于他在英国的财产。这可能是一个很大的数额,因为在撰写本文时,在遗产数额超过一定限额后,英国的遗产税税率是40%。因此,一些人另外通过公司持有财产的方式来规划他们的资产和遗产,然后这些公司的股权就成为信托和遗嘱要处理的对象。

06 结语
对大多数人来说,上述内容难以理解。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人会去找专业顾问,根据他们的情况,为他们的目标和需求寻求定制相应的解决方案。总而言之,最好是未雨绸缪,立下遗嘱(甚至不止一份),或是寻求专业人士帮助构建自己的遗产规划。
来源:跨境财富规划与传承
英文原文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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