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如果居住在新加坡的外籍人士去世,會產生哪些現實的和法律方面的後果呢?本篇要討論的是,是外籍人士在新加坡有家人和資產的情況。
01 現實問題方面(Practical Matters)
家人必須要決定和安排是將遺體運到另一個國家舉行葬禮,還是在新加坡完成儀式。
如果過世的外籍人士持有新加坡就業准證或者其他有同等效力的證件,僱主將註銷這些證件。隨從家庭成員的相關通行證、長期訪問證和同意書也將被註銷。之後,他們會被簽發30天的短期通行證,以方便解決死者的未盡事宜。
未付的稅款必須由處理死者事務的合法個人代表(LegalRepresentative)來解決。(將在下文解釋「合法個人代表」這個術語)。
02 處理資產(Dealing with Assets)
如果死者在新加坡有資產,例如銀行帳戶中的存款、車輛、房地產等,那麼就必須完成一些法律程序。通常情況下,如果銀行被通知了客戶死亡,它會「凍結」死者的帳戶。這是因為,只有獲得授權的處理遺產的個人代表才可以管理死者的資產。
03 合法個人代表(Legal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什麼是「個人代表」,什麼是「遺產」?
個人代表是被合法授權處理死者事務的個人。如果死者訂立了有效的遺囑,那麼遺囑中指定的執行人就是個人代表,也就是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必須向法院申請啟動遺囑認證程序。
遺囑還可以指定遺囑監護人,他們有權利對死者21歲以下的子女做出撫養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如果父母都已過世,則需要通過複雜的法律程序來為子女指定監護人。
如果死者沒有立下遺囑,那麼,死者的一位家庭成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就必須向法院申請遺產管理書並成為管理人。在獲得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後,個人代表就可以處理死者的事務和資產,例如提取銀行帳戶中的存款並註銷帳戶、出售任何房地產、根據死者的遺囑或可適用的無遺囑繼承法規定分配資產。
04 無遺囑繼承(Intestacy-No Will)
如果一個人去世時沒有立下有效的遺囑,此時就出現了法定繼承的情形。相反,如果有一份有效的遺囑,就是「遺囑繼承」。法定繼承法是指在沒有有效遺囑的情況下,適用於死者遺產分配的法律規則。然而,上述關於是否有遺囑的解釋是簡單化了的。在現實中,它可能要複雜得多。
如果沒有有效的遺囑,並且適用法定繼承法,那麼死者的不動產,即房地產,一般會按照不動產所處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來決定如何分配。司法管轄區是指適用一套獨特法律的地區,例如,新加坡或密西根州(但不是整個美國)。死者的動產,即除不動產以外的其他一切資產,一般會按照死者經常居所地的法律進行分配。這是以律師們所說的國際私法規則或法律衝突規則為基礎的。新加坡《無遺囑繼承法》(第146章)的第4條和第5條也規定了相同的內容。
「住所」是一種法律概念。一般來說,一個人的住所是他認為是其永久住所所在的國家。一個人可以通過居住的地方和永久或無限期居住的意圖相結合,被視為取得「選擇性住所(Domicileof Choice)」。法院在認定時會考慮這個人的居住動機,所居住的地方是否是其自由選擇的結果,以及居住地是否穩定。高等法院在PetersRoger May訴PinderLillian Gek Lian [2009] SGHC 90的判決中討論了其中一些原則。確定住所並不簡單。例如,一個英國僑民可能在英國、法國和新加坡擁有財產,並在新加坡度過了她生命中的最後30年,甚至可能在新加坡擁有永久居留身份(PR)。但這並不當然地意味著她的住所就在新加坡。
所有這一切都說明,一般來說,一個人,不管是外籍人士還是其他人士,立下有效的遺囑總比沒有的好。

05 遺囑和多個司法管轄區的複雜情況(Testamentary Will&Complications of Multiple Jurisdictions)
訂立遺囑也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尤其是當一個人在多個司法管轄區擁有資產並與之有聯繫時。很顯然,對位於新加坡的資產,可以單獨訂立一份新加坡遺囑。一般來說,新加坡的遺囑也可以涵蓋其他司法管轄區的資產,即大英國協司法管轄區,如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馬來西亞。
立遺囑人去世後,遺囑執行人將向新加坡法院申請遺囑認證。然後,遺囑執行人可以在其他大英國協司法管轄區申請對新加坡遺囑認證書的承認,該司法管轄區的法院將發布法院命令,授權遺囑執行人在該司法管轄區處理死者的資產。同樣,在大英國協司法管轄區訂立的遺囑,如在馬來西亞或英國獲得的遺囑認證書,也可以在新加坡法院獲得承認。
然而,如果遺囑是在非大英國協司法管轄區訂立的,那麼事情就變得更加複雜。遺囑之有效執行必須依據下述法律:死者訂立遺囑時所在地的法律,或是其訂立遺囑或死亡時住所地或經常居所地的法律,或是其國籍國的法律(《遺囑法》(Cap.352)第5(2)條)。必須在新加坡法院重新提出授予遺囑認證的申請,在申請中還需要向法院提供適用的外國法律的證明。
一般來說,值得考慮為在不同司法管轄區的資產制定一份單獨的遺囑,然後可以在每個司法管轄區為每份遺囑獲得遺囑認證。
06 取代遺囑的法律(Laws Superseding Will)
無論遺囑是在大英國協或非大英國協司法管轄區訂立的,死者住所地法律在都可能被強制適用,並取代遺囑的條款。
例如,根據英國的《1975年遺產(家庭和繼承人保障)法》規定,如果遺囑未能為某些人(如配偶、具有伴侶關係的人、同居者和子女)保留必要份額的情況下,英格蘭或威爾斯法院可以偏離遺囑的條款對遺產分配進行調整。在法國、義大利、西班牙和中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以及沙烏地阿拉伯等伊斯蘭法系國家,強制繼承法適用於確保從遺產中為某些繼承人(如配偶和子女)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
一些高凈值人士傾向於通過在新加坡或其他司法管轄區設立信託來規劃他們的遺產和資產,以避免強制繼承法以及遺產稅和其他稅收。新加坡《受託人法》(第337章)第90(2)條規定了反繼承規則,以確保在新加坡設立的信託不會因為繼承法的規則而喪失效力。
新加坡沒有遺產稅或繼承稅,而在許多其他司法管轄區,例如英國,則有這種稅。如果死者的住所地是英國,他在世界各地的資產(包括在新加坡)都要繳納遺產稅,而如果死者的住所地不在英國,遺產稅只適用於他在英國的財產。這可能是一個很大的數額,因為在撰寫本文時,在遺產數額超過一定限額後,英國的遺產稅稅率是40%。因此,一些人另外通過公司持有財產的方式來規劃他們的資產和遺產,然後這些公司的股權就成為信託和遺囑要處理的對象。

06 結語
對大多數人來說,上述內容難以理解。這就是為什麼許多人會去找專業顧問,根據他們的情況,為他們的目標和需求尋求定製相應的解決方案。總而言之,最好是未雨綢繆,立下遺囑(甚至不止一份),或是尋求專業人士幫助構建自己的遺產規劃。
來源:跨境財富規劃與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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