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31岁男子将于2026年7月15日被起诉,罪名包括在依托咪酯(Etomidate)药物影响下驾驶、危险驾驶以及在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间犯下的其他交通违规行为。
2025年2月6日上午约8点,警方接报称在榜加北大道(Punggol North Avenue)发生一起轿车与货车的交通事故。调查发现,该男子驾驶轿车在三车道道路上逆向危险行驶,与一辆货车正面相撞。幸运的是,此次事故中无人受伤。警方在现场缴获了一台电子烟及烟弹。初步调查显示,该男子在短时间内卷入了多起事故,随即在现场被捕。随后,卫生科学局(HSA)的血液分析结果显示,其体内含有依托咪酯成分。其驾驶执照被立即吊销。
调查进一步揭露,在2024年10月21日至2025年2月6日期间,该男子在新加坡境内共卷入了另外6起道路交通事故:
2024年10月21日约晚上7时55分,在盛港东路(Sengkang East Way),该男子因未注意观察,追尾了一辆静止的出租车。一名64岁的女性出租车司机颈部扭伤,被意识清醒状态下送医。
2024年10月22日约晚上9时10分,在滨海沿岸快车道(MCE),该男子危险驾驶,在五个车道间疯狂地左右穿梭,先是撞上左侧护墙,随后再次横穿车道,最终撞上另一辆车。另一辆车的33岁司机被送医,诊断为右腕骨折及颈部、背部受伤。
2025年2月1日,该男子在同一天内发生了两起追尾事故。第一起发生在上午11点左右的榜加路(Punggol Way),因未注意观察追尾轿车;第二起发生在下午5时05分左右的登安路(Dunearn Road)往牛顿飞越方向,再次追尾另一辆车。两起事故均无人员受伤。在第二起事故现场,警方缴获了一台电子烟,相关违规行为已移交卫生科学局。调查后发现,该男子向警员提供了虚假陈述,否认吸食电子烟。
2025年2月2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在义都岗连接路(Yio Chu Kang Link)与边界路(Boundary Road)交汇处,该男子在右转时未能有效控制车辆,撞上交通灯杆导致其被连根拔起损坏,车辆在碰撞后翻车。
2025年2月4日中午12时05分左右,在盛米大道(Simei Avenue),该男子因未注意观察追尾一辆摩托车。一名27岁的男性摩托车骑士被送医,诊断为腕骨骨折及胸部挫伤。警方再次缴获其电子烟并移交卫生科学局。
该31岁男子将面临以下指控:
2024年10月21日事故: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条,因疏忽驾驶导致他人受伤;
2024年10月22日事故: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条,危险驾驶导致他人严重受伤;
2025年2月1日第一起事故: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条,疏忽驾驶;
2025年2月1日第二起事故: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条,疏忽驾驶;
2025年2月1日第二起事故:违反《1871年刑法》第177(2)(a)条,向公职人员提供虚假信息;
2025年2月2日事故: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条,疏忽驾驶;
2025年2月4日事故: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条,疏忽驾驶导致他人严重受伤;
2025年2月6日事故: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条,药物影响下驾驶;
2025年2月6日事故:违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条,危险驾驶。
具体处罚标准请参阅附件A,案件照片请参阅附件B。
在任何影响安全驾驶能力的物质影响下开车,是一种极其危险且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威胁所有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警方对此类行为持严肃态度,将坚决打击危害道路公共安全的行为。
附件 A
药物影响下驾驶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条,可被处以2,000至10,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高12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违者还可能被取消所有类别的驾驶资格。
危险驾驶导致受伤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条,可被处以最高5,000新加坡元罚款,最高12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若导致严重受伤,最高可判处五年监禁。违者还可能被取消所有类别的驾驶资格。
疏忽驾驶 根据《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条,可被处以最高1,500新加坡元罚款,最高六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若导致受伤,罚款最高2,500新加坡元,监禁最高12个月,或两者兼施。若导致严重受伤,罚款最高5,000新加坡元,监禁最高2年,或两者兼施。
向公职人员提供虚假信息 根据《1871年刑法》第177(2)(a)条,可被处以罚款,或最高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附件 B

2024年10月21日,该31岁司机在盛港东路追尾静止出租车。

该31岁司机在2024年10月22日MCE事故中使用的车辆。

该31岁司机在2025年2月2日撞击交通灯杆后翻车的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