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31歲男子將於2026年7月15日被起訴,罪名包括在依託咪酯(Etomidate)藥物影響下駕駛、危險駕駛以及在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間犯下的其他交通違規行為。
2025年2月6日上午約8點,警方接報稱在榜加北大道(Punggol North Avenue)發生一起轎車與貨車的交通事故。調查發現,該男子駕駛轎車在三車道道路上逆向危險行駛,與一輛貨車正面相撞。幸運的是,此次事故中無人受傷。警方在現場繳獲了一台電子煙及煙彈。初步調查顯示,該男子在短時間內捲入了多起事故,隨即在現場被捕。隨後,衛生科學局(HSA)的血液分析結果顯示,其體內含有依託咪酯成分。其駕駛執照被立即吊銷。
調查進一步揭露,在2024年10月21日至2025年2月6日期間,該男子在新加坡境內共捲入了另外6起道路交通事故:
2024年10月21日約晚上7時55分,在盛港東路(Sengkang East Way),該男子因未注意觀察,追尾了一輛靜止的計程車。一名64歲的女性計程車司機頸部扭傷,被意識清醒狀態下送醫。
2024年10月22日約晚上9時10分,在濱海沿岸快車道(MCE),該男子危險駕駛,在五個車道間瘋狂地左右穿梭,先是撞上左側護牆,隨後再次橫穿車道,最終撞上另一輛車。另一輛車的33歲司機被送醫,診斷為右腕骨折及頸部、背部受傷。
2025年2月1日,該男子在同一天內發生了兩起追尾事故。第一起發生在上午11點左右的榜加路(Punggol Way),因未注意觀察追尾轎車;第二起發生在下午5時05分左右的登安路(Dunearn Road)往牛頓飛越方向,再次追尾另一輛車。兩起事故均無人員受傷。在第二起事故現場,警方繳獲了一台電子煙,相關違規行為已移交衛生科學局。調查後發現,該男子向警員提供了虛假陳述,否認吸食電子煙。
2025年2月2日上午10時20分左右,在義都崗連接路(Yio Chu Kang Link)與邊界路(Boundary Road)交匯處,該男子在右轉時未能有效控制車輛,撞上交通燈杆導致其被連根拔起損壞,車輛在碰撞後翻車。
2025年2月4日中午12時05分左右,在盛米大道(Simei Avenue),該男子因未注意觀察追尾一輛摩托車。一名27歲的男性摩托車騎士被送醫,診斷為腕骨骨折及胸部挫傷。警方再次繳獲其電子煙並移交衛生科學局。
該31歲男子將面臨以下指控:
2024年10月21日事故: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條,因疏忽駕駛導致他人受傷;
2024年10月22日事故: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條,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
2025年2月1日第一起事故: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條,疏忽駕駛;
2025年2月1日第二起事故: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條,疏忽駕駛;
2025年2月1日第二起事故:違反《1871年刑法》第177(2)(a)條,向公職人員提供虛假信息;
2025年2月2日事故: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條,疏忽駕駛;
2025年2月4日事故: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條,疏忽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
2025年2月6日事故: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條,藥物影響下駕駛;
2025年2月6日事故:違反《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條,危險駕駛。
具體處罰標準請參閱附件A,案件照片請參閱附件B。
在任何影響安全駕駛能力的物質影響下開車,是一種極其危險且不負責任的行為,嚴重威脅所有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警方對此類行為持嚴肅態度,將堅決打擊危害道路公共安全的行為。
附件 A
藥物影響下駕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條,可被處以2,000至10,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違者還可能被取消所有類別的駕駛資格。
危險駕駛導致受傷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條,可被處以最高5,000新加坡元罰款,最高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導致嚴重受傷,最高可判處五年監禁。違者還可能被取消所有類別的駕駛資格。
疏忽駕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5(1)(a)條,可被處以最高1,500新加坡元罰款,最高六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若導致受傷,罰款最高2,500新加坡元,監禁最高12個月,或兩者兼施。若導致嚴重受傷,罰款最高5,000新加坡元,監禁最高2年,或兩者兼施。
向公職人員提供虛假信息 根據《1871年刑法》第177(2)(a)條,可被處以罰款,或最高三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附件 B

2024年10月21日,該31歲司機在盛港東路追尾靜止計程車。

該31歲司機在2024年10月22日MCE事故中使用的車輛。

該31歲司機在2025年2月2日撞擊交通燈杆後翻車的車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