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持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和韧性,金融管理局将要求本地系统性重要银行维持一定的总损失吸收能力,加强它们在陷入财务困境时的偿付能力。金管局也将进一步监管扩散融资购置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风险。
国会辩论《金融服务与市场(修订)法案》,赋予金融管理局权力,要求本地系统性重要银行,必须有额外吸收损失的工具和金融资源,确保在银行陷入财务困境时能妥善应对。
国家发展部政务部长陈圣辉表示,“本地系统性重要银行拥有充足资本且管理妥善,依然是新加坡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推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框架是金管局持续加强新加坡金融机制的一部分,万一这些重要银行陷入困境,金管局也能果断采取行动来维护金融稳定。”
陈圣辉也指出,这项法案还进一步扩大金管局的监管范围,除了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外,也会协助本地和外国的相关监管机构,打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融资。
多位议员在辩论法案内容时指出,增强吸收损失的机制固然对金融体系有利,但也可能对本地银行带来更高的成本负担,拉低在区域市场的竞争力。
荷兰-武吉知马集选区议员谢秉辉指出,“特别是如果银行需要发行或维持更多符合条件的负债工具,这点很重要,因为本地银行更频密与区域市场的金融机构竞争,而这些市场可能还没实施同等的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
西海岸-裕廊西集选区议员贺明医生则说,“如果把要求设得高于实际所需水平,可能会增加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这些额外成本最终可能转嫁给家庭和企业,例如提高房贷和商业贷款利率,或增加其他收费。”
也有议员询问,根据国际金融稳定委员会制定的标准,银行的营运风险加权资产比率是18%,金管局为何将总损失吸收能力框架定为14%?
盛港集选区议员林志蔚说,“星展银行的市值并没有比花旗银行小很多,而华侨银行的规模则接近渣打银行的两倍,考虑到本地银行参与的金融市场业务相当广泛,很难说本地银行比全球同业规模更小,或风险更低。”
陈圣辉答复时指出,金管局设定的14%营运风险加权资产比率既顾及本地金融稳定,也不对银行造成过高成本压力,以及不拉低银行的区域竞争力。
陈圣辉也强调,总损失吸收能力框架的产品不适合散户持有,金管局将限制银行向散户兜售这类投资产品。
国会已经三读通过这项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