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持我國金融系統的穩定和韌性,金融管理局將要求本地系統性重要銀行維持一定的總損失吸收能力,加強它們在陷入財務困境時的償付能力。金管局也將進一步監管擴散融資購置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風險。
國會辯論《金融服務與市場(修訂)法案》,賦予金融管理局權力,要求本地系統性重要銀行,必須有額外吸收損失的工具和金融資源,確保在銀行陷入財務困境時能妥善應對。
國家發展部政務部長陳聖輝表示,「本地系統性重要銀行擁有充足資本且管理妥善,依然是新加坡金融體系的重要支柱。推行總損失吸收能力框架是金管局持續加強新加坡金融機制的一部分,萬一這些重要銀行陷入困境,金管局也能果斷採取行動來維護金融穩定。」
陳聖輝也指出,這項法案還進一步擴大金管局的監管範圍,除了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外,也會協助本地和外國的相關監管機構,打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擴散融資。
多位議員在辯論法案內容時指出,增強吸收損失的機制固然對金融體系有利,但也可能對本地銀行帶來更高的成本負擔,拉低在區域市場的競爭力。
荷蘭-武吉知馬集選區議員謝秉輝指出,「特別是如果銀行需要發行或維持更多符合條件的負債工具,這點很重要,因為本地銀行更頻密與區域市場的金融機構競爭,而這些市場可能還沒實施同等的總損失吸收能力要求。」
西海岸-裕廊西集選區議員賀明醫生則說,「如果把要求設得高於實際所需水平,可能會增加金融機構的融資成本,這些額外成本最終可能轉嫁給家庭和企業,例如提高房貸和商業貸款利率,或增加其他收費。」
也有議員詢問,根據國際金融穩定委員會制定的標準,銀行的營運風險加權資產比率是18%,金管局為何將總損失吸收能力框架定為14%?
盛港集選區議員林志蔚說,「星展銀行的市值並沒有比花旗銀行小很多,而華僑銀行的規模則接近渣打銀行的兩倍,考慮到本地銀行參與的金融市場業務相當廣泛,很難說本地銀行比全球同業規模更小,或風險更低。」
陳聖輝答覆時指出,金管局設定的14%營運風險加權資產比率既顧及本地金融穩定,也不對銀行造成過高成本壓力,以及不拉低銀行的區域競爭力。
陳聖輝也強調,總損失吸收能力框架的產品不適合散戶持有,金管局將限制銀行向散戶兜售這類投資產品。
國會已經三讀通過這項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