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在亚太地区乃至全球保险市场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保险行业竞争激烈,监管机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负责监督和管理商业保险业务。任何希望在新加坡开展或向新加坡公众招揽商业保险业务的实体都必须获得MAS的许可或授权。此外,普通保险协会(GIA)通过颁布内部行为准则和指南,对商业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监管商业保险的主要法律法规
新加坡的法律体系结合了成文法和普通法。成文法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明文法律及附属立法,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法令和法规。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保险业务的运作规则、监管要求和消费者权利等方面的具体条款。普通法是指法院通过判例法案所形成的法律原则和解释。在没有明确法律条文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先前的判例和司法解释来决定案件,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相关法律原则。

新加坡的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均受《保险法》的许可和监管,该法案涵盖了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监管。
其他法律规范特定类型的保险,例如海上保险需要遵守《1906年海上保险法》、《保险(核准的海运、航空和运输保险公司)条例》和《保险(核准海运、航空和运输保险经纪人及核准再保险经纪人)条例》;机动车保险需要遵守《1960年机动车(第三方风险和赔偿)法案》。
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在新加坡或向新加坡公众开展或招揽商业保险业务的任何行为均须遵守新加坡的许可/授权要求。新加坡的保险公司包括持牌保险公司、授权再保险公司、核准的海事、航空和运输 (MAT) 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新加坡的保险经纪人包括注册保险经纪人、核准的MAT保险经纪人和核准的再保险经纪人。
对于商业保险注册代理人来说,他们除了需要遵守《保险法》和《保险(中介)条例》,还需要始终遵守以下规则:①普通保险代理人登记规定;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第211号通知-直接一般保险公司的最低和最佳实践培训和能力标准。

根据新加坡的普通法,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同意在发生特定事件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费并赔偿损失的合同。保险合同必须包括以下三个特点:在事件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有权获得特定的利益;该事件必须涉及不确定因素;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英国普通法中关于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特别是投保人有最大诚信行事的义务,在新加坡也适用。
代表性保险公司的监管框架
2023年9月21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公布了指定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 (D-SII) 的框架,并公布了首批四家D-SII名单:友邦保险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AIA Singapore Private Limited)、职总英康(Income Insurance Limited)、保诚保险公司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Prudential Assurance Company Singapore (Pte) Limite)和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The Great Eastern Life Assurance Company Limited)。

自2024年1月1日起,D-SII新监管框架生效,它将正式化并更新现有框架,并将根据保险公司的规模、互联互通程度、替代性和复杂性,促进对保险公司进行年度影响评估。D-SII将受到更高的监管标准和更严格的监督。如果保险公司的破产被评估为对新加坡金融体系和整体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则将被正式指定为D-SII,并受到额外的监管措施。
这些措施与适用于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 (D-SIB) 的措施基本相同,并包括:更高的资本要求、恢复和处置准备。实施包括恢复和处置规划的框架对于亚洲市场的监管机构而言尚属首次,监管力度的加强将增强市场对新加坡作为亚洲保险中心的信心。
新加坡保险市场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严格监管,营造出高标准治理和风险管理的监管环境,新框架可能会进一步加强这一地位,有助于吸引更多投资进入新加坡保险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