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企業保險概覽】相關法律及監管框架(二)

2024年11月02日   •   1197次閱讀

新加坡在亞太地區乃至全球保險市場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其保險行業競爭激烈,監管機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負責監督和管理商業保險業務。任何希望在新加坡開展或向新加坡公眾招攬商業保險業務的實體都必須獲得MAS的許可或授權。此外,普通保險協會(GIA)通過頒布內部行為準則和指南,對商業保險公司和中介機構進行自律管理。

監管商業保險的主要法律法規

新加坡的法律體系結合了成文法和普通法。成文法是通過立法機關制定的明文法律及附屬立法,包括議會通過的法律、法令和法規。這些法律明確規定了保險業務的運作規則、監管要求和消費者權利等方面的具體條款。普通法是指法院通過判例法案所形成的法律原則和解釋。在沒有明確法律條文的情況下,法院依據先前的判例和司法解釋來決定案件,並進一步完善和發展相關法律原則。

新加坡的商業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均受《保險法》的許可和監管,該法案涵蓋了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的監管。

其他法律規範特定類型的保險,例如海上保險需要遵守《1906年海上保險法》、《保險(核准的海運、航空和運輸保險公司)條例》和《保險(核准海運、航空和運輸保險經紀人及核准再保險經紀人)條例》;機動車保險需要遵守《1960年機動車(第三方風險和賠償)法案》。

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在新加坡或向新加坡公眾開展或招攬商業保險業務的任何行為均須遵守新加坡的許可/授權要求。新加坡的保險公司包括持牌保險公司、授權再保險公司、核准的海事、航空和運輸 (MAT) 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新加坡的保險經紀人包括註冊保險經紀人、核准的MAT保險經紀人和核准的再保險經紀人。

對於商業保險註冊代理人來說,他們除了需要遵守《保險法》和《保險(中介)條例》,還需要始終遵守以下規則:①普通保險代理人登記規定;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第211號通知-直接一般保險公司的最低和最佳實踐培訓和能力標準。

根據新加坡的普通法,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同意在發生特定事件時向被保險人支付保費並賠償損失的合同。保險合同必須包括以下三個特點:在事件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有權獲得特定的利益;該事件必須涉及不確定因素;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英國普通法中關於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特別是投保人有最大誠信行事的義務,在新加坡也適用。

代表性保險公司的監管框架

2023年9月21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公布了指定國內系統重要性保險公司 (D-SII) 的框架,並公布了首批四家D-SII名單:友邦保險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AIA Singapore Private Limited)、職總英康(Income Insurance Limited)、保誠保險公司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Prudential Assurance Company Singapore (Pte) Limite)和大東方人壽保險有限公司(The Great Eastern Life Assurance Company Limited)。

自2024年1月1日起,D-SII新監管框架生效,它將正式化並更新現有框架,並將根據保險公司的規模、互聯互通程度、替代性和複雜性,促進對保險公司進行年度影響評估。D-SII將受到更高的監管標準和更嚴格的監督。如果保險公司的破產被評估為對新加坡金融體系和整體經濟產生重大影響,則將被正式指定為D-SII,並受到額外的監管措施。

這些措施與適用於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 (D-SIB) 的措施基本相同,並包括:更高的資本要求、恢復和處置準備。實施包括恢復和處置規劃的框架對於亞洲市場的監管機構而言尚屬首次,監管力度的加強將增強市場對新加坡作為亞洲保險中心的信心。

新加坡保險市場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嚴格監管,營造出高標準治理和風險管理的監管環境,新框架可能會進一步加強這一地位,有助於吸引更多投資進入新加坡保險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