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新加坡尚未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但还是同意将王某引渡给了中国警方。看来在提倡廉洁的新加坡,对于这类腐败贪污犯,也是零容忍。
而这次中新合作,也是一次很好的范例,给中国将来追捕藏匿在未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提供宝贵的合作经验。
03.新中竟没有引渡条例?
目前中国已和48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包括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
但是其中新加坡却不在所列。
引渡条约是国家间引渡罪犯的依据。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

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
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所以中国和新加坡在引渡罪犯上会存在一定争议。
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对此表示,同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中国愿意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照顾彼此关切的基础上,商谈引渡条约。
“这样我们能更好地携手打击包括腐败犯罪在内的多种形式的跨国境犯罪,也确保任何一个国家不被腐败分子或其他犯罪分子所利用,成为“‘避罪天堂’”。
从这几年中国同外国的执法合作来看,包括在反腐败领域的合作,特别是追逃追赃这项工作,引渡条约是国与国之间有效开展执法合作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

一是使两国的执法合作,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追缉和移交将提供法律依据;二是有威慑作用。
如果两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对那些企图通过逃往其他国家来逃避法律制裁的腐败分子就会形成震慑,他就不敢轻易选择外逃。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两个国家如果能够签署引渡条约,对执法合作会更加有效。”
因此中国也在不断呼吁和推动与新加坡签署引渡条约,早日让两个在司法大案上的合作能够排除争议。

不过,新加坡和中国之间却缔结了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中国和新加坡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于1997年04月28日签订, 1999年06月27日生效。
国家可以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
同时,新加坡和中国也都加入了国际刑警组织,是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

目前,国际刑警组织参加者共有186个成员国(地区),协助成员国(地区)侦查罪犯是国际刑警组织的一个重要合作领域。
这种执法合作通常是以国际通报这一渠道进行的。
国际通报分为:红色通报、蓝色通报、鸀色通报、黄色通报、黑色通报五种类型,它们都以通报的左上角国际刑警徽的颜色而得名。
蓝色通报涉及的是犯罪嫌疑人,要求成员国警方予以查明,获取证据。鸀色通报涉及危险的惯犯分子,提醒各国(地区)警方引起注意并加以预防。黄色通报是关于失踪人员的信息。黑色通报则涉及死者,要求识别身份。

所以,目前新加坡和中国的司法合作还是基于国际刑警组织的国际通报这一渠道来进行。
但是如果,罪犯的犯罪行为不足以让两国政府发出国际通缉令,那么可能就无法通力合作。
因此,像文首的两个案例,新加坡高院否决了武汉夫妇回国的申请,就是怕后续无法将他们强制送来新加坡接受审判。
而熊姓男子逃回中国之后,何时能够重新回到新加坡受审也还是未知数。
只希望,新中两国能早日签订引渡条例,让逃犯无所遁形。
资料来源:
1. 早报:中国已和48个国家签署引渡条约
2. 人民网:中国和外国缔结的引渡条约一览表
3. 人民网:“红色通缉令”2号嫌犯李华波被从新加坡遣返
4. 网络公民:涉嫌在图书馆自慰 国大生逃回中国无意返新
5. rfi:新加坡遣返中国“红色通缉令”上第二号通缉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