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新加坡尚未與中國簽訂引渡條約,但還是同意將王某引渡給了中國警方。看來在提倡廉潔的新加坡,對於這類腐敗貪污犯,也是零容忍。
而這次中新合作,也是一次很好的範例,給中國將來追捕藏匿在未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提供寶貴的合作經驗。
03.新中竟沒有引渡條例?
目前中國已和48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包括法國、西班牙、義大利等。
但是其中新加坡卻不在所列。
引渡條約是國家間引渡罪犯的依據。因為國際法上沒有賦予國家以引渡的義務,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將罪犯引渡回申請國完全是被申請國自己的事情。

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條約,引渡條約一般會約定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關於互相引渡罪犯的相關條件和其他事項。
如果在條約中承諾對某個國家的罪犯進行引渡,那麼引渡就成為了國際義務,必須履行,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隨便拒絕引渡。
所以中國和新加坡在引渡罪犯上會存在一定爭議。
中國國家預防腐敗局對此表示,同美國以及其他一些國家,中國願意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照顧彼此關切的基礎上,商談引渡條約。
「這樣我們能更好地攜手打擊包括腐敗犯罪在內的多種形式的跨國境犯罪,也確保任何一個國家不被腐敗分子或其他犯罪分子所利用,成為「『避罪天堂』」。
從這幾年中國同外國的執法合作來看,包括在反腐敗領域的合作,特別是追逃追贓這項工作,引渡條約是國與國之間有效開展執法合作一個非常重要的工具。

一是使兩國的執法合作,特別是對犯罪嫌疑人的追緝和移交將提供法律依據;二是有威懾作用。
如果兩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對那些企圖通過逃往其他國家來逃避法律制裁的腐敗分子就會形成震懾,他就不敢輕易選擇外逃。
「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兩個國家如果能夠簽署引渡條約,對執法合作會更加有效。」
因此中國也在不斷呼籲和推動與新加坡簽署引渡條約,早日讓兩個在司法大案上的合作能夠排除爭議。

不過,新加坡和中國之間卻締結了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條約。
《中國和新加坡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於1997年04月28日簽訂, 1999年06月27日生效。
國家可以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
同時,新加坡和中國也都加入了國際刑警組織,是國際刑警組織的成員。

目前,國際刑警組織參加者共有186個成員國(地區),協助成員國(地區)偵查罪犯是國際刑警組織的一個重要合作領域。
這種執法合作通常是以國際通報這一渠道進行的。
國際通報分為:紅色通報、藍色通報、鸀色通報、黃色通報、黑色通報五種類型,它們都以通報的左上角國際刑警徽的顏色而得名。
藍色通報涉及的是犯罪嫌疑人,要求成員國警方予以查明,獲取證據。鸀色通報涉及危險的慣犯分子,提醒各國(地區)警方引起注意並加以預防。黃色通報是關於失蹤人員的信息。黑色通報則涉及死者,要求識別身份。

所以,目前新加坡和中國的司法合作還是基於國際刑警組織的國際通報這一渠道來進行。
但是如果,罪犯的犯罪行為不足以讓兩國政府發出國際通緝令,那麼可能就無法通力合作。
因此,像文首的兩個案例,新加坡高院否決了武漢夫婦回國的申請,就是怕後續無法將他們強制送來新加坡接受審判。
而熊姓男子逃回中國之後,何時能夠重新回到新加坡受審也還是未知數。
只希望,新中兩國能早日簽訂引渡條例,讓逃犯無所遁形。
資料來源:
1. 早報:中國已和48個國家簽署引渡條約
2. 人民網:中國和外國締結的引渡條約一覽表
3. 人民網:「紅色通緝令」2號嫌犯李華波被從新加坡遣返
4. 網絡公民:涉嫌在圖書館自慰 國大生逃回中國無意返新
5. rfi:新加坡遣返中國「紅色通緝令」上第二號通緝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