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辞职后想提早离开,并不是说走就走。
一名飞机与航天器维修公司的经理,原本合约规定需提前6个月通知离职,但他递辞呈后,只工作了两个月便离开。结果,公司将他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他赔偿3万6000新元,相等于剩余4个月的薪水。

月薪9000元 合约规定提前6个月通知
根据法院判词,被告Low Eng Wah自2023年起担任Aerospace Solutions Enterprises的品质、环境、健康与安全经理,月薪9000新元。
双方签订的雇佣合约写明,无论是员工还是公司,若要终止雇佣关系,都必须提前6个月发出书面通知;若无法履行通知期,则需支付相等于通知期薪资的代通知金。
此外,合约还规定,如果员工未完成工作交接,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在通知期结束后额外留任两周完成交接。
递辞呈后只做两个月 公司起诉追讨薪资
2025年4月1日,被告递交辞呈,并表明自己只会履行两个月通知期,计划于5月31日正式离职。
离职后,公司认为他没有完成剩余4个月通知期,因此向法院追讨相等于4个月薪资的代通知金,共计3万6000元。
员工称双方已同意缩短通知期
面对诉讼,被告辩称,公司其实已经同意把通知期缩短至两个月。
他表示,自己曾与公司董事两次电话沟通,并提交双方的电邮、WhatsApp聊天记录,以及公司发给第三方的一封信作为证据。
不过,法院审阅后认为,这些资料都没有明确显示公司曾同意缩短通知期,也没有放弃追讨代通知金的权利。
法官指出,根据被告自己的证词,公司董事当时反而十分愤怒,并坚持要求他支付赔偿,因此无法证明双方曾达成任何协议。
法官:6个月通知期并不过长
被告随后又主张,6个月通知期太长、不合理,因此有关条款应属无效。
不过,法官并不认同。
法官指出,这项条款并没有限制员工离职后的就业自由,也没有禁止员工到竞争公司工作,因此并不属于限制贸易(Restraint of Trade)条款。
相反,这只是双方约定的离职机制,而且公司和员工都适用同样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支付代通知金来缩短通知期,因此条款有效。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驳回被告所有抗辩,裁定:
被告须赔偿公司3万6000新元;
并须按**年利率5.33%**支付利息(从公司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直至判决日);
诉讼费则将在稍后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