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辭職後想提早離開,並不是說走就走。
一名飛機與太空飛行器維修公司的經理,原本合約規定需提前6個月通知離職,但他遞辭呈後,只工作了兩個月便離開。結果,公司將他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他賠償3萬6000新元,相等於剩餘4個月的薪水。

月薪9000元 合約規定提前6個月通知
根據法院判詞,被告Low Eng Wah自2023年起擔任Aerospace Solutions Enterprises的品質、環境、健康與安全經理,月薪9000新元。
雙方簽訂的僱傭合約寫明,無論是員工還是公司,若要終止僱傭關係,都必須提前6個月發出書面通知;若無法履行通知期,則需支付相等於通知期薪資的代通知金。
此外,合約還規定,如果員工未完成工作交接,公司有權要求員工在通知期結束後額外留任兩周完成交接。
遞辭呈後只做兩個月 公司起訴追討薪資
2025年4月1日,被告遞交辭呈,並表明自己只會履行兩個月通知期,計劃於5月31日正式離職。
離職後,公司認為他沒有完成剩餘4個月通知期,因此向法院追討相等於4個月薪資的代通知金,共計3萬6000元。
員工稱雙方已同意縮短通知期
面對訴訟,被告辯稱,公司其實已經同意把通知期縮短至兩個月。
他表示,自己曾與公司董事兩次電話溝通,並提交雙方的電郵、WhatsApp聊天記錄,以及公司發給第三方的一封信作為證據。
不過,法院審閱後認為,這些資料都沒有明確顯示公司曾同意縮短通知期,也沒有放棄追討代通知金的權利。
法官指出,根據被告自己的證詞,公司董事當時反而十分憤怒,並堅持要求他支付賠償,因此無法證明雙方曾達成任何協議。
法官:6個月通知期並不過長
被告隨後又主張,6個月通知期太長、不合理,因此有關條款應屬無效。
不過,法官並不認同。
法官指出,這項條款並沒有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就業自由,也沒有禁止員工到競爭公司工作,因此並不屬於限制貿易(Restraint of Trade)條款。
相反,這只是雙方約定的離職機制,而且公司和員工都適用同樣規定,任何一方都可以選擇支付代通知金來縮短通知期,因此條款有效。
法院判決
法院最終駁回被告所有抗辯,裁定:
被告須賠償公司3萬6000新元;
並須按**年利率5.33%**支付利息(從公司提起訴訟之日起計算,直至判決日);
訴訟費則將在稍後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