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法院近日裁定,一名离职经理在未履行合同规定的六个月通知期的情况下,需向原雇主赔偿 36,000 新元。
由于前质量、环境、健康与安全经理 Low Eng Wah 在离职时仅履行了两个月的通知期,比合同要求提前四个月离开,原雇主 Aerospace Solutions Enterprises 将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定公司胜诉,要求 Low Eng Wah 支付 36,000 新元及相关利息。
这一裁决表明,通知期条款并非仅仅是职场上的形式主义。只要双方在合同中达成一致,除非有法律依据,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该条款。
法院认定双方并未就缩短通知期达成一致
Low Eng Wah 于 2023 年加入 Aerospace Solutions Enterprises,月薪为 9,000 新元。其雇佣合同规定,任何一方终止雇佣关系均需提前六个月提交书面通知,或支付等同于通知期的薪资作为补偿。
Low 于 2025 年 4 月 1 日辞职,并表示仅工作到 2025 年 5 月 31 日,即仅履行了两个月的通知期而非六个月。公司随后起诉要求其支付剩余四个月的薪资,共计 36,000 新元。
Low 在法庭上辩称,他已与公司一名董事达成协议,缩短了通知期,并提交了电话记录、电子邮件、WhatsApp 消息以及发给第三方的信函作为证据。
地区法官 Evans Ng 在审查证据后发现,这些证据无法证明公司已同意缩短通知期,或放弃了要求支付补偿金的权利。
法官还指出,根据 Low 对一次电话记录的描述,该董事在通话中明确坚持要求支付相关款项。
法官驳回关于合同条款的抗辩
Low 还主张六个月的通知期是不合理的。法官 Ng 对此并不认同。他解释说,该条款并未阻止 Low 在离职后寻找新工作;相反,它为雇员和雇主提供了选项,即可以通过支付薪资来提前结束雇佣关系,而无需履行完整的通知期。
法官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可以仅因通知期过长而撤销或审查该条款。Low 此外还辩称,他在离职前已完成了妥善的交接,因此公司并未遭受损失。法院同样驳回了这一论点。
法官 Ng 表示,公司并非在寻求经济损失赔偿,而是在要求履行雇佣合同本身规定的支付义务。
法官补充道,即使将此视为违约行为,根据新加坡《雇佣法》第 16 条,仍需支付与未履行通知期薪资相等的补偿金。在本案中,该金额同样为 36,000 新元。
判决支付利息,诉讼费待定
在驳回 Low 的所有抗辩后,法官 Ng 判令其支付 36,000 新元,并按年利率 5.33% 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之日的利息。
法院将在稍后阶段决定具体的法律诉讼费用。
判决强化了合同通知义务的约束力
雇佣合同设定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预期。此次判决表明,除非双方同意修改,否则不遵守通知期可能会带来真实的财务后果。
该判决还明确区分了“合同约定款项”与“损害赔偿金”之间的界限:雇主在要求支付合同约定款项时,无需证明其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在接受新工作或提交辞呈之前,深入理解这些条款的含义至关重要。今天的仔细阅读,可以避免明天昂贵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