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法院近日裁定,一名離職經理在未履行合同規定的六個月通知期的情況下,需向原僱主賠償 36,000 新元。
由於前質量、環境、健康與安全經理 Low Eng Wah 在離職時僅履行了兩個月的通知期,比合同要求提前四個月離開,原僱主 Aerospace Solutions Enterprises 將其告上法庭。法院最終判定公司勝訴,要求 Low Eng Wah 支付 36,000 新元及相關利息。
這一裁決表明,通知期條款並非僅僅是職場上的形式主義。只要雙方在合同中達成一致,除非有法律依據,否則法院將強制執行該條款。
法院認定雙方並未就縮短通知期達成一致
Low Eng Wah 於 2023 年加入 Aerospace Solutions Enterprises,月薪為 9,000 新元。其僱傭合同規定,任何一方終止僱傭關係均需提前六個月提交書面通知,或支付等同於通知期的薪資作為補償。
Low 於 2025 年 4 月 1 日辭職,並表示僅工作到 2025 年 5 月 31 日,即僅履行了兩個月的通知期而非六個月。公司隨後起訴要求其支付剩餘四個月的薪資,共計 36,000 新元。
Low 在法庭上辯稱,他已與公司一名董事達成協議,縮短了通知期,並提交了電話記錄、電子郵件、WhatsApp 消息以及發給第三方的信函作為證據。
地區法官 Evans Ng 在審查證據後發現,這些證據無法證明公司已同意縮短通知期,或放棄了要求支付補償金的權利。
法官還指出,根據 Low 對一次電話記錄的描述,該董事在通話中明確堅持要求支付相關款項。
法官駁回關於合同條款的抗辯
Low 還主張六個月的通知期是不合理的。法官 Ng 對此並不認同。他解釋說,該條款並未阻止 Low 在離職後尋找新工作;相反,它為雇員和僱主提供了選項,即可以通過支付薪資來提前結束僱傭關係,而無需履行完整的通知期。
法官認為,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僅因通知期過長而撤銷或審查該條款。Low 此外還辯稱,他在離職前已完成了妥善的交接,因此公司並未遭受損失。法院同樣駁回了這一論點。
法官 Ng 表示,公司並非在尋求經濟損失賠償,而是在要求履行僱傭合同本身規定的支付義務。
法官補充道,即使將此視為違約行為,根據新加坡《僱傭法》第 16 條,仍需支付與未履行通知期薪資相等的補償金。在本案中,該金額同樣為 36,000 新元。
判決支付利息,訴訟費待定
在駁回 Low 的所有抗辯後,法官 Ng 判令其支付 36,000 新元,並按年利率 5.33% 支付從起訴之日起至判決之日的利息。
法院將在稍後階段決定具體的法律訴訟費用。
判決強化了合同通知義務的約束力
僱傭合同設定了僱主與雇員之間的預期。此次判決表明,除非雙方同意修改,否則不遵守通知期可能會帶來真實的財務後果。
該判決還明確區分了「合同約定款項」與「損害賠償金」之間的界限:僱主在要求支付合同約定款項時,無需證明其遭受了實際的經濟損失。
在接受新工作或提交辭呈之前,深入理解這些條款的含義至關重要。今天的仔細閱讀,可以避免明天昂貴的法律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