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基金免税计划,即13D计划,是根据新加坡《1947年所得税法》第13D条设立的一项税务优惠安排,该计划允许由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离岸基金特定收入的免税。
离岸基金免税计划(13D计划)简介
13D计划允许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中特定人员的收入享受免税待遇,但有以下例外:
1.免税条件:
- 基金经理在新加坡管理的基金产生的特定人员收入,可依法享受免税。
- 以下情况除外:
A. 特定人员作为退休金或公积金受托人取得的收入;
B. 特定人员作为指定单位信托受托人取得的收入,且已选择适用相关税条;
C. 特定人员作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受托人取得的收入;
D. 已根据13U条享受免税的收入。
2.罚款规定:
- 若特定人员(作为公司)的收入在某一课税年度免税,且相关所有人在特定日期实益拥有的公司股份超过规定比例,则需支付罚款。
- 罚款计算公式为:A×B×C,其中A是相关所有人在特定日期实益拥有的股份比例,B是特定人员在课税年度的收入数额,C是适用于该课税年度的税率。
3.罚款豁免条件:
- 若相关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减少股份所有权,使得其持股比例降至规定以下,可免于支付罚款。

4.信托基金受托人的罚款规定:
- 若信托基金受托人的收入免税,且相关受益人实益拥有的信托基金部分价值超过规定比例,则需支付罚款。
- 罚款计算公式与上述相同。
5.非善意实体的特殊规定:
- 若特定人员或信托基金受托人的收入免税,且实益拥有者是非善意实体,则相关责任人需支付罚款。
6.罚款公式的应用:
- 罚款公式为:A×B×C,其中A是责任人在特定日期实益拥有的股权比例,B是特定人员在课税年度的收入数额,C是适用于该课税年度的税率。
7.关联方股权的计算:
- 计算关联方股权比例时,可追溯至一级实体和二级实体的股权关系。

8.部长或授权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 部长或授权机构可免除或退还个人根据规定应支付或已支付的罚款。
9.法规制定:
- 可根据本条制定法规,规定免税收入数额、关联方定义、豁免对象以及为实现本条目的的一般规定。
13D计划的应用
13D计划是为了吸引全球投资者,鼓励他们选择新加坡的基金经理来打理离岸基金。这一计划考虑到一些投资者可能更倾向于在新加坡以外的地区设立基金,基于对其他司法辖区的了解和偏好。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第13D条,这些投资者可以从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中获得的特定收入享受免税待遇。此外,基金将这部分免税收入分配给投资者时,投资者同样可以免于缴税。这一免税优惠适用于各类投资者,包括公司、信托和个人,而且不需要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提交申请。

13D计划相较于13O和13U计划,更具吸引力,因为它不设定基金规模的最低限制,也不要求基金必须达到特定的本地支出水平。
为了符合13D计划的资格,基金必须满足几个关键条件:首先,基金不能成为新加坡的税务居民,除非是驻新加坡的基金经理;其次,基金必须由持有或被豁免持有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新加坡基金经理进行管理。这些条件使得13D计划成为吸引国际资本、促进新加坡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