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四兄弟为了
一笔总值约900万新币的卖屋闹上法庭
关系降到冰点
原告甚至不愿称呼答辩人为“兄弟”
三处洋房卖出905万新币
此案涉及三处洋房的卖屋所得,分别是在1993年和2007 年买入的惹兰卓叻(Jalan Chorak)7号,以及樟宜104巷25号和 27 号。
三处房产购入时均登记在两名兄弟名下,最终分别在2018年、2019年和 2023年售出,总售价905万新币。
兄弟之间自2018年起不断因纠纷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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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起诉人Ho Soo Fong和Ho Soo Kheng主张,他们才是三处房产的实益拥有人,因为购地及建筑费用均由他们掌控的公司支付。
他们声称,把房产登记在两名答辩兄弟名下有两个目的:一是避免自己一旦破产,房产被债权人追索;二是双方曾有协议,日后可把房产作为抵押,为自己的生意取得贷款。
基于此,起诉人主张存在购款推定信托(purchase money resulting trust)关系,要求法院宣告他们才是实益拥有人,并有权获得全部售屋款。两名答辩人则坚决否认,坚称房产完全由他们自己的资金购买,起诉人并没有支付购屋款。
公司的钱不等于股东的钱
起诉人声称,当年购屋的部分款项出自他们实际控制的公司Ho Pak Kim Realty,因此他们应是房产的实际拥有人。高庭法官审理后解释:不能因为是自己的公司,就把公司的钱视为自己的钱——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公司的钱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
退一步说,即使真的是公司付款,根据信托,受益者也应是公司,而不是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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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关键的是,当年的购屋文件显示,大部分款项由答辩人支付,银行贷款文件也是由答辩人签署。法官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两名起诉人曾直接为三处房产的购买或建筑作出财务贡献。起诉人多年来也从未反对两名答辩人使用有关房产。
高庭最终驳回两名起诉人的诉请,并判令他们支付约12万元的诉讼费。
两名起诉人已针对裁决提出上诉
兄弟之间这场持续多年的官司
恐怕还难以就此画上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