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四兄弟為了
一筆總值約900萬新幣的賣屋鬧上法庭
關係降到冰點
原告甚至不願稱呼答辯人為「兄弟」
三處洋房賣出905萬新幣
此案涉及三處洋房的賣屋所得,分別是在1993年和2007 年買入的惹蘭卓叻(Jalan Chorak)7號,以及樟宜104巷25號和 27 號。
三處房產購入時均登記在兩名兄弟名下,最終分別在2018年、2019年和 2023年售出,總售價905萬新幣。
兄弟之間自2018年起不斷因糾紛鬧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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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起訴人Ho Soo Fong和Ho Soo Kheng主張,他們才是三處房產的實益擁有人,因為購地及建築費用均由他們掌控的公司支付。
他們聲稱,把房產登記在兩名答辯兄弟名下有兩個目的:一是避免自己一旦破產,房產被債權人追索;二是雙方曾有協議,日後可把房產作為抵押,為自己的生意取得貸款。
基於此,起訴人主張存在購款推定信託(purchase money resulting trust)關係,要求法院宣告他們才是實益擁有人,並有權獲得全部售屋款。兩名答辯人則堅決否認,堅稱房產完全由他們自己的資金購買,起訴人並沒有支付購屋款。
公司的錢不等於股東的錢
起訴人聲稱,當年購屋的部分款項出自他們實際控制的公司Ho Pak Kim Realty,因此他們應是房產的實際擁有人。高庭法官審理後解釋:不能因為是自己的公司,就把公司的錢視為自己的錢——公司是獨立的法律實體,公司的錢屬於公司,而不是股東。
退一步說,即使真的是公司付款,根據信託,受益者也應是公司,而不是起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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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關鍵的是,當年的購屋文件顯示,大部分款項由答辯人支付,銀行貸款文件也是由答辯人簽署。法官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兩名起訴人曾直接為三處房產的購買或建築作出財務貢獻。起訴人多年來也從未反對兩名答辯人使用有關房產。
高庭最終駁回兩名起訴人的訴請,並判令他們支付約12萬元的訴訟費。
兩名起訴人已針對裁決提出上訴
兄弟之間這場持續多年的官司
恐怕還難以就此畫上句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