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资本市场牌照】豁免人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条件(七)

2024年08月09日   •   513次阅读

在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领域,持有相应的牌照是从事相关业务的必要条件,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某些人员或机构可以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依然能够从事提供托管服务或企业融资咨询的业务。

豁免提供托管服务的牌照要求

以下是豁免提供托管服务需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情况:

(a) 对于指明产品的合资格安排的受托人,当他们在履行管理这些安排的职责时,无需持有牌照。这意味着,只要受托人是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事,他们可以顺利进行托管服务。

(b) 根据《1966年保险法》注册的公司或法团,如果其业务范围仅限于为集体投资计划的单位提供托管服务,那么它们也不需要牌照。

(c) 服务的公司,作为劳合社成员在新加坡的代理人,仅提供针对集体投资计划的单位托管服务时,同样豁免。

在具体情况中,受托人必须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规定的条件和限制,他们在管理合资格安排时,必须确保所有的操作都是为了客户的最佳利益,且不得涉及任何公共利益的风险。

对于向关联公司提供企业融资意见的业务人员,他们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提供的意见不得专为向公众提供指定产品而设计。

如果关联公司是上市公司或在经批准的交易所上市,提供的意见不得公开传播。

对于新加坡居民向合格投资者提供企业融资意见,以下条件也必须满足:

意见不得针对向公众提供指定产品的要约。

合格投资者必须是上市公司或在经批准的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在这些条件下,相关人员或机构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他们服务的对象确实是合格投资者。此外,他们还需要向监管机构MAS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开始营业通知、变更通知、停止业务通知等。

对于获得豁免的个人或公司,如果以下情况发生,他们的豁免将被终止:

成为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持有人;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开始或恢复业务;

被判决犯有相关罪行或成为破产人;

对于公司,如果公司或其主要股东正在进行清盘或其他解散程序,或者有未清偿的判决债务,豁免也将终止。

这些政策旨在详细说明豁免的条件和限制,确保在不需要牌照的情况下,相关业务依然能够在合规的框架内进行,从而保护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豁免条件的具体规定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雇员在执行特定交易活动时,可以免于遵守《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B(1)条的规定,这些交易活动包括:

在经批准的交易所或认可的市场运营商交易资本市场产品,如证券、集体投资计划中的单位或指定的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约。

与机构投资者或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辖区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许可、批准、注册或监管的实体交易上述产品。

这些豁免的目的是为了允许牌照持有人的雇员在不影响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的前提下,为牌照持有人的账户或相关公司的账户进行交易。

同样,牌照持有人的雇员在从事期货合约交易时,如果交易是为了牌照持有人的账户或相关公司的账户,也无需遵守第99B(1)条的规定。

对于以杠杆外汇交易为目的的即期外汇合约交易,牌照持有人的雇员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获得豁免,这些条件包括:

交易是为了与机构投资者进行杠杆式外汇交易。

交易是与负责监管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辖区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许可的实体进行。

这些豁免有特定的限制,它们不适用于涉及客户账户的交易活动。其次,雇员在交易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无权访问客户的交易和订单信息。

无权控制或影响客户订单的执行顺序或优先级。

这些条件的设置是为了确保雇员的交易活动不会对客户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任何担任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者代表或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获得豁免的人员,在从事产品融资或提供托管服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豁免遵守第99B(1)条的规定。

以上规定反映了新加坡监管机构对于资本市场交易活动的精细化管理。通过设定明确的豁免条件,监管机构旨在平衡市场的自由度和监管的必要性,确保交易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同时,这些豁免条件也为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和其雇员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间,允许他们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更灵活地进行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