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資本市場牌照】豁免人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條件(七)

2024年08月09日   •   513次閱讀

在新加坡資本市場服務領域,持有相應的牌照是從事相關業務的必要條件,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況和條件下,某些人員或機構可以豁免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依然能夠從事提供託管服務或企業融資諮詢的業務。

豁免提供託管服務的牌照要求

以下是豁免提供託管服務需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情況:

(a) 對於指明產品的合資格安排的受託人,當他們在履行管理這些安排的職責時,無需持有牌照。這意味著,只要受託人是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事,他們可以順利進行託管服務。

(b) 根據《1966年保險法》註冊的公司或法團,如果其業務範圍僅限於為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提供託管服務,那麼它們也不需要牌照。

(c) 服務的公司,作為勞合社成員在新加坡的代理人,僅提供針對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託管服務時,同樣豁免。

在具體情況中,受託人必須確保他們的行為符合規定的條件和限制,他們在管理合資格安排時,必須確保所有的操作都是為了客戶的最佳利益,且不得涉及任何公共利益的風險。

對於向關聯公司提供企業融資意見的業務人員,他們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提供的意見不得專為向公眾提供指定產品而設計。

如果關聯公司是上市公司或在經批准的交易所上市,提供的意見不得公開傳播。

對於新加坡居民向合格投資者提供企業融資意見,以下條件也必須滿足:

意見不得針對向公眾提供指定產品的要約。

合格投資者必須是上市公司或在經批准的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在這些條件下,相關人員或機構必須採取合理措施,確保他們服務的對象確實是合格投資者。此外,他們還需要向監管機構MAS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開始營業通知、變更通知、停止業務通知等。

對於獲得豁免的個人或公司,如果以下情況發生,他們的豁免將被終止:

成為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持有人;

在規定時間內未能開始或恢復業務;

被判決犯有相關罪行或成為破產人;

對於公司,如果公司或其主要股東正在進行清盤或其他解散程序,或者有未清償的判決債務,豁免也將終止。

這些政策旨在詳細說明豁免的條件和限制,確保在不需要牌照的情況下,相關業務依然能夠在合規的框架內進行,從而保護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豁免條件的具體規定

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的雇員在執行特定交易活動時,可以免於遵守《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B(1)條的規定,這些交易活動包括:

在經批准的交易所或認可的市場運營商交易資本市場產品,如證券、集體投資計劃中的單位或指定的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約。

與機構投資者或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轄區金融機構的監管機構許可、批准、註冊或監管的實體交易上述產品。

這些豁免的目的是為了允許牌照持有人的雇員在不影響市場公平性和透明度的前提下,為牌照持有人的帳戶或相關公司的帳戶進行交易。

同樣,牌照持有人的雇員在從事期貨合約交易時,如果交易是為了牌照持有人的帳戶或相關公司的帳戶,也無需遵守第99B(1)條的規定。

對於以槓桿外匯交易為目的的即期外匯合約交易,牌照持有人的雇員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獲得豁免,這些條件包括:

交易是為了與機構投資者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

交易是與負責監管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轄區金融機構的監管機構許可的實體進行。

這些豁免有特定的限制,它們不適用於涉及客戶帳戶的交易活動。其次,雇員在交易時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無權訪問客戶的交易和訂單信息。

無權控制或影響客戶訂單的執行順序或優先級。

這些條件的設置是為了確保雇員的交易活動不會對客戶的利益產生不利影響。任何擔任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者代表或根據《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獲得豁免的人員,在從事產品融資或提供託管服務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豁免遵守第99B(1)條的規定。

以上規定反映了新加坡監管機構對於資本市場交易活動的精細化管理。通過設定明確的豁免條件,監管機構旨在平衡市場的自由度和監管的必要性,確保交易活動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同時,這些豁免條件也為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和其雇員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間,允許他們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更靈活地進行交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