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名年齡在23歲至76歲之間的男子,將因涉嫌參與多起獨立的猥褻(outrage of modesty)案件,於2026年9月10日在法院受審。
具體案件如下:
2026年7月16日,一名36歲男子涉嫌在維多利亞街(Victoria Street)附近猥褻一名23歲女性。此事立即被報警,該男子被警方在現場逮捕。該男子將根據《1871年刑法》第354(1)條被控一項猥褻罪,以及根據第377BA條被控一項意圖侮辱他人貞潔的言語罪。
2026年5月7日,一名29歲男子涉嫌在灣前大道(Bayfront Avenue)附近猥褻一名18歲女性和一名22歲女性。此事立即被報警,該男子被警方在現場逮捕。該男子將根據《1871年刑法》第354(1)條被控兩項猥褻罪。
2026年4月26日,一名23歲男子涉嫌在駁船碼頭(Boat Quay)附近猥褻一名23歲女性。此事立即被報警。經過後續調查,警方確認了該男子的身份並將其逮捕。該男子將根據《1871年刑法》第354(1)條被控一項猥褻罪。
2026年4月4日,一名27歲男子涉嫌在加冷大道(Kallang Avenue)附近猥褻一名30歲女性。此事立即被報警,該男子被警方在現場逮捕。該男子將根據《1871年刑法》第354(1)條被控一項猥褻罪。
2025年12月15日,一名34歲男子涉嫌在西拉大道(Silat Avenue)附近猥褻一名17歲女性。此事立即被報警。經過後續調查,警方確認了該男子的身份並將其逮捕。該男子將根據《1871年刑法》第354(1)條被控兩項猥褻罪,以及根據第377BA條被控兩項意圖侮辱他人貞潔的言語及手勢罪。
2025年5月27日,一名76歲男子涉嫌在醫院大道(Hospital Boulevard)附近猥褻一名22歲女性。經過後續調查,警方確認了該男子的身份並將其逮捕。該男子將根據《1871年刑法》第354(1)條被控一項猥褻罪,以及根據第377BA條被控一項意圖侮辱他人貞潔的言語罪。
根據《1871年刑法》第354(1)條,猥褻罪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罰款、鞭刑,或上述處罰的組合。
根據《1871年刑法》第377BA條,意圖侮辱他人貞潔的言語或手勢罪最高可判處一年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猥褻的受害者應迅速遠離犯罪者,並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立即報警。在確保個人安全的同時,受害者應儘量記錄關鍵細節,如犯罪者的外貌、衣著以及事件發生的時間和地點。
其中幾起案件在旁觀者、朋友、安保人員及公眾的協助下被成功偵破,他們通過介入、提供幫助或及時報警,有效保護了受害者,保存了證據,並促使警方迅速採取行動。
警方鼓勵公眾保持警惕,在目擊或遇到性犯罪時採取行動。這是新加坡警察部隊(SPF)於2026年4月發起的「不要做旁觀者!發現它,舉報它(Don』t be a Bystander! SPOT it. Report it.)」活動的核心信息之一。根據 S.P.O.T. 行動協議(Spot, Protect, Observe, Tell),公眾應:發現(Spot)不當行為,保護(Protect)受害者(及自身),觀察(Observe)關鍵細節,並告知(Tell)警方。
警方對那些獵捕毫無防備的受害者、威脅社區成員個人安全的性犯罪者採取「零容忍」態度。犯罪者將依法受到嚴懲。警方將繼續與公共娛樂場所、公共運輸運營商及社區等各方密切合作,以預防和遏制猥褻案件的發生。
新加坡警察部隊 公共事務部 2026年9月9日 @ 中午1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