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明年第二季度起,電動輔助腳踏車、電動個人代步工具和行動輔助工具將禁止安裝或使用不兼容的電池,以降低火患風險。
交通部政務部長馬炎慶在國會為《陸路交通與相關事項(第二)法案》提出二讀時說,當局也將加強對活躍通勤工具網上銷售和廣告的監管,線上賣家不得銷售或宣傳不符合規定的工具。
馬炎慶說,近年來,每年都有數十起涉及活躍通勤工具的火患,去年共有49起。使用不兼容的電池是其中一個安全隱患。
新規定下,商家必須註明電池適用的設備型號、電壓和容量,也不得銷售或宣傳明知與設備不兼容的電池。
他說:「我們將要求商家註明電池適用的設備型號、電壓和容量等關鍵信息。銷售商不能渾水摸魚,把不兼容的電池,作為可供有關工具使用的電池出售。使用者也不能安裝或使用與工具不兼容的電池。」
隨著越來越多消費者上網購買活躍通勤工具和電池,當局也將擴大現有監管範圍,讓線上賣家和實體零售業者受到相同管制。
線上賣家不得銷售或宣傳不符合規定的活躍通勤工具,也不得提供虛假或誤導性的信息。有關網上銷售、廣告和電池安全的新規定,預計明年第二季度實施。
另外,從2028年1月1日起,現有貼有藍色認證標籤的電動輔助腳踏車,將不得再合法持有或使用。
這批腳踏車是在現行安全標準2016年強制實施前獲准使用,目前已至少有十年歷史。當局將同國家電子廢棄物回收商歐綠保集團(ALBA)合作,加強回收工作。
當局也將從今年較遲時候,加重非法進口電動輔助腳踏車和電動個人代步工具的刑罰。個人違法者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或監禁12個月,企業最高罰款則提高到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