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註冊企業
須同時提供這兩項地址
新加坡通過新法案
Introduction
7月2日,新加坡總理公署部長兼財政部及國家發展部第二部長英蘭妮,在國會提呈企業服務供應商法案,以及公司與有限責任合伙人(雜項修訂)法案二讀。兩項法案都已經三讀通過。

主要影響
新註冊公司的聯絡地址&郵寄地址登記
● 注意
目前,在公司註冊證書以及Bizfile上,股東和董事的個人信息頁面均顯示地址信息。通常,這些信息為登記的居住地址。然而,由於新加坡近期發現個人住址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騷擾、與色情相關活動或高利貸行為,因此,未來新註冊公司時,個人必須提供聯絡地址及住宅地址。ACRA將在Bizfile上僅公開聯絡地址,並要求聯絡地址必須能夠通過郵寄方式聯繫,例如辦公室地址。

信息審查
在沒有辦公室的情況下,如果使用虛假的新加坡居住地址作為聯絡地址,或者使用朋友的住址作為聯絡地址登記,將不符合監管的要求。當局可以從規定實體,例如電力和電信公司獲得信息,以核實提供的資料和信息是否正確。
已成立公司地址注意事項
● 注意
對於已註冊成立的公司,雖然目前尚無強制性登記要求,但在未來的年度審查中可能會增加此項要求。
涉及影響
此外,持有就業准證(EP)的人員在續簽EP准證時,也會面臨此問題。新加坡人力部將要求提供公司經營場所的文件證明。


在人力部對公司的例行抽查中,也會要求提供公司的運營場所相關證明文件。因此,建議在新加坡註冊公司並開展業務的企業家嚴格按照政府要求合規運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