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來越多的企業家朋友選擇在新加坡成立公司,對於新加坡公司章程的了解可不能馬虎喔~~今天,將和大家分享新加坡公司章程之公司股權的介紹!!
01
股份資本和變化的權利
Share Capital an Vaiatio of Rights
根據《新加坡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可發行公司股票,所發行的股票可附有董事會按公司通常決議所決定的有關紅利、投票資本利潤率、或其它事項的優先、延期、或其它特殊權利或限制,但不得影響已經授予任何現存股票股東的任何特權。
02
留置權
Lien
對所有已經催交的或在規定時間應交的股款(不管目前是否應交)的股份(未繳清股款的股份),公司都享有優先留置權。
對所有以個人名義登記的,目前應由他或用他的財產向公司支付股款的所有股份(繳清股款的股份除外),公司也享有優先留置權;
03
催繳股份
Call on Shares
董事會可隨時向股東催繳股款(不論是就票麵價值或是溢價) ,而不必按股票分配條款規定的期限, 只要催繳的款額未超過股票票麵價值的25%,或繳日期超過上次催繳所定支付日期一個月。
所有股東必須(但至少得在14天前收到通知,說明繳款的時間或地點) 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向公司繳納所催繳的款額。董事會可以撤銷或延長繳款通知。

04
股份轉讓
Transfer of Shares
根據本章程規定,任何股東均可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應經通常或一般形式或董事會同意的其它形式的書面文件進行。文件可由轉讓人或其代理人作成,轉讓人對股份的持有權一直維持到轉讓登記註冊且受讓人的姓名被記入股東登記簿為止。
05
股份轉移
Transmission of Shares
在股東死亡的情況下,與其同為聯名持有者的其他股東以及當死者是單獨持有者時,其法定代表人是唯一公司認可的擁有死者任何權益的人。但是此處任何規定不得就該已故持有者的財產豁免其獨立或與他人聯名持有的股份的義務。
06
股份沒收
Forfeiture of Share
如果某位股東沒有償付任何催收的股款或分期支付該股款或沒有在發行條款指定的支付日支付,董事可以在其後的催收任意部分的股款、分期付款或餘下未付的款項期間中的任何時間發出通知,要求將催收任意部分的股款、分期付款或餘下未付的款項與因該等未付款項而招致的任何利息及全部費用同時支付。

07
股票與證券的轉換
Conversion of Shares into stock
公司可經股東大會普通決議通過,將繳足股本的股票轉變成證券以及將任何證券轉變成任何種類的繳足股本的股票。
根據轉變成證券前股票的轉讓規則以及方式,或按情況按近似規則或方式,證券持有人可將全部或部分證券予以轉讓。
但董事會可隨時決定轉讓證券的最低數額,並限制或禁止把此數額分零轉讓,但最低數額不得超過轉換成證券的股票的面額。
08
資本的變更
Alteration of Capital
關於資本的變更,經普通決議公司可隨時:
(1)將股本增加到等同於決議所規定的股額和股數的數額;
(2)將全部或部分股金合併或劃分成數額大於現有股份的股份;
(3)將全部或部分股份劃分成數額小於通知所規定的股份;不管任何劃分,被劃小的股份已經繳納(如果有)和未繳納股款的比例應與股份未劃分前的比例相同;
(4)取消在決議通過之日尚未被人認領或同意認領的股份,或已經被沒收的股份,並通過取消股份而減少公司的股本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