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成為國際海洋法法庭首個總部外審理地點

2020/06/12   •   3654閱
新加坡成為首個與國際海洋法法庭簽署示範協定的國家,將為該法庭提供本地設施,以便開庭審理海洋法案件。國際海洋法法庭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的國際機構,致力於解決海洋相關爭端。了解更多國際海洋法庭的運作機制和與其他國際法庭的區別,例如常設仲裁法院,能更全面地認識國際海洋法。

新加坡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6月11日)與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白珍鉉(Jin-Hyun Paik)法官通過線上儀式,代表雙方簽署示範協定(Model Agreement)。

根據該協定,新加坡同意為國際海洋法法庭及屬下分庭提供適當設施,讓法庭能在本地開庭,履行職能。

新加坡是全球首個與國際海洋法法庭簽署示範協定的國家,讓該法庭及屬下分庭可在德國漢堡總部以外的地點審理案件。

/www/orgs.pro/web/images/image/1639/16397263.avif

國際海洋法法庭

國際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總部位於德國漢堡,是專門審理海洋法案件的國際機構。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年生效。公約建立了一個完整的法律框架,對所有海洋區域、對海洋的利用以及海洋資源做出了規定。公約也含有領海、毗連區、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及公海有關的條款。

國際海洋法法庭設有簡易程序分庭、漁業爭端分庭、海洋環境爭端分庭。法庭也可應當事方要求成立處理特別爭端的分庭。

法庭由21名獨立法官組成。法官的選舉按公約各締約國協議的程序舉行。得票最多並獲得參與表決的締約國三分之二多數票的候選人當選。法官任期九年,可連選連任。

/www/orgs.pro/web/images/image/1639/16397264.avif

國際海洋法法庭

值得一提的是,當年由菲律賓提出的關於中國「九段線」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所謂南海仲裁案,既不是向聯合國屬下的國際法庭提出,也不是向國際海洋法法庭提出,而是向另一個被稱為「常設仲裁法院」提出。

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是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仲裁機構,它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常設法院,而是一份由成員國提出的仲裁員名單,如果成員國將爭端訴諸該院,便可在名單中選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來審理。

常設仲裁法院是根據第一屆海牙和平會議的建議於1899年建立,由於長期缺乏案源,影響力日漸式微。當時很多人也好奇,為什麼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提出的南海仲裁案,不選國際海洋法法庭,而是去找一個鮮有人問津的常設仲裁法院。

另外,與國際法庭(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和國際海洋法法庭不同的是,常設仲裁法院並不是聯合國的下屬機構。

/www/orgs.pro/web/images/image/1639/16397269.avif

及時獲取本站更新:

設為 Google 偏好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