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傳著一位在新加坡做污水處理工作的S先生的投訴, 他拿的是WP准證,在工作時身體不適被送院,但是老闆拒絕給他出醫藥費……
S先生自述
元旦的時候,1月1日老闆讓我去加班,在晚上還沒下班時,感到身體不舒服,手腳沒有知覺,同事將我送到義順忠邦城那邊的24小時的診所,因為醫生是馬來人,我沒有聽懂醫生講些什麼,之後他就把我送到了醫院,住到1月4日出院。

S先生的住院單據+MC
公司是1月5日開工資,給現金。因為當時我身體不舒服,還在病假中,所以沒有去拿工資。到了1月8日,老闆打電話讓我去趟公司,老闆說我生病是因為自己的原因,並不是在工作中斷了手腳,所以2700多新元的醫藥費要自己還,而且將工資先扣了700多塊。
扣了之後,按理說應該給我複印件,我也看不懂,老闆讓我簽完複印件後,就直接將紙收起來了,並沒有給我。以後每個月要扣我500塊,直到還完醫藥費為止。當時加班有打卡,所以元旦那天加班是有記錄的。
S先生的訴求:醫藥費的錢應不應該自己出?
為此,有網媒也諮詢了新加坡外籍勞工中心,他們表示:根據僱傭法,即使非工傷情況下,僱主還是需要負責S先生的醫療費,不可以從薪金中扣除。
在新加坡,只要拿WP,就會有兩個保險,一個是工傷保險,一個是醫療保險(平常那些不是工傷的醫療費)。除非在合同上寫明有其他的安排,否則一定要買這兩個保險。

醫藥費單據上也顯示,費用直接寄給公司,由公司償還
所以,老闆不可以從S先生的薪水中扣700塊支付醫療費,應該是從保險里出。
另外,S先生是2016年12月末進的這間公司,根據法令,只要工作超過3個月就有帶薪病假。
但S先生擔心,如果他去人力部投訴的話,會上所謂的「黑名單」。外籍勞工中心回應:所謂黑名單只是僱主的恐嚇。除非在新加坡犯了法,才會影響之後再入境新加坡。
只要S先生報案的事情屬實,這不會影響他再申請會來新加坡工作,而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老闆還是應給S先生提供生活費和住房。
另外,根據人力部的規定,出現勞工糾紛的話,一定要在一年之內立案(從開始扣錢那天算起),如果過了期限,就拿不到這筆錢了。如果S先生有老闆在1月8日扣了700多新元工資的證據,那麼老闆的確是犯了法,建議早日立案。

S先生的工資單上顯示了$766.65的扣款
一旦人力部立案,就會打電話給僱主,若S先生被老闆解僱、割准證,人力部會給S先生一張短期居留證(俗稱白卡),讓他留在新加坡直到事情處理完為止,處理時長一般為兩星期到一個月。
至於辭職或被解僱方面,如果是主動辭職,中介費是拿不回來的。被解僱的話,可以要回50%的中介費,但前提是工作不滿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