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方將於2026年9月3日在法庭起訴兩名分別為20歲和35歲的男子,他們涉嫌在藥物影響下危險駕駛,涉及兩起獨立案件。
案件 1 2025年10月28日晚上約8點40分,警方接報稱在裕廊西91街(Jurong West Street 91)發生一起涉及兩輛轎車和一輛麵包車的事故。調查顯示,一名20歲的轎車司機在綠燈亮起後未能起步。隨後,一輛巴士從其右側超車,該男子隨即從左側超車並停車,隨後竟開車衝過中心分隔帶路緣,行駛至道路對面。
他在逆行行駛過程中,撞上了另一輛轎車和一輛麵包車的右後方,隨後再次衝上中心分隔帶路緣才停下。此次事故無人員受傷。在事故現場,該男子表現出不穩定且意識模糊的狀態。警方在其車內發現並沒收了一台電子煙,相關違規行為已移交給衛生科學局(HSA)。隨後的血液分析顯示,該男子的血液中檢測出依託咪酯(Etomidate)。
該男子將被指控以下罪名: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條,在藥物影響下駕駛;以及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a)條,危險駕駛。
案件 2 2025年11月26日晚上約8點40分,警方接報稱在槽厝崗路(Choa Chu Kang Way)發生一起車輛逆行事件。
調查顯示,一名35歲的轎車司機沿槽厝崗1大道(Choa Chu Kang Avenue 1)行駛,隨後轉入槽厝崗路。他隨後在道路上逆行,直到駛入一家加油站。在他逆行期間,其他道路使用者不得不減速以避免碰撞。此次事件無人員受傷。
在現場,該司機表現出意識模糊且處於醉酒狀態。警方在其車內發現並沒收了一台電子煙,相關違規行為已移交給衛生科學局(HSA)。隨後的血液分析顯示,該男子的血液中檢測出依託咪酯(Etomidate)。
該男子將被指控以下罪名: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條,在藥物影響下駕駛;以及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b)條,危險駕駛。
在任何損害安全駕駛能力的物質影響下開車,是一種極其危險且不負責任的行為,會讓所有道路使用者的生命面臨嚴重風險。警方對此類違法行為採取嚴肅態度,並將毫不猶豫地對那些危及道路公共安全的人採取堅決行動。
附錄 A 藥物影響下駕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7(1)(a)條,在藥物影響下駕駛的罪行可被處以2,000至10,000新加坡元的罰款,或最高12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對於第二次或後續定罪,罰款額度為5,000至20,000新加坡元,且最高可判監禁兩年。違規者還可能被取消駕駛所有類別車輛的資格。
危險駕駛
根據《1961年道路交通法》第64(1)條,嚴重違規的危險駕駛行為可被處以2,000至10,000新加坡元的罰款,或不超過12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此外,還可被處以不超過5,000新加坡元的罰款,或不超過12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違規者還可能被取消駕駛所有類別車輛的資格。
附錄 B

案件 1:20歲男子駕駛的轎車在裕廊西91街衝上中心分隔帶路緣的現場。

案件 2:35歲男子駕駛的轎車在進入加油站前逆行行駛的現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