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的文章中,我們為大家介紹了新加坡資本市場服務牌照(CMS License)的詳情及申請,今天我們來看一下新加坡資本市場服務牌照(CMS License)持有人應該履行的職責以及高級職員是否失職的判斷標準。
01 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的職責
根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業務行為)規例》的規定,資本市場服務牌照(CMS License)的持有人應該履行以下職責:
1.遵守管理持有人經營業務的所有法律和規則;和
2. 以與持有人業務的性質、規模和複雜性相稱的方式:
①執行並確保遵守持有人所有經營領域的有效書面政策,包括持有人的財務政策、會計和內部控制以及內部審計;
②落實合規職能和安排,包括規定持有人的高級職員和雇員在幫助確保其遵守所有適用法律、行為準則和良好實踐標準方面的作用和責任,以保護投資者,降低持有人可能受到MAS或任何其他公共機構可能實施的法律或監管制裁、財務損失和聲譽損害的風險;
③識別、處理和監控與持有人的交易或商業(業務)活動相關的風險;
④確保持有人的業務活動受到充分的內部審計;
⑤確保對持有人或持有人的控股公司(如有)的內部審計包括調查持有人是否遵守所有相關法律以及任何經批准的交易所或經批准的清算所的所有相關業務規則;
⑥以書面形式規定持有人的每名高級職員、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或其他人員(或團體)的自由裁量權限制,這些人員有權使持有人承擔任何金融承諾或使持有人面臨任何商業風險(包括任何財務、運營或聲譽風險);
⑦書面記錄並保存持有人為監督其政策、會計和運營程序的遵守情況以及自由裁量權限制而採取的措施;
⑧確保持有人向其總部(如有)或MAS提交的任何報告、帳簿或報表的準確性、正確性和完整性;和
⑨確保有效控制和職責分離,以緩解持有人運營可能產生的潛在利益衝突。

02 基金管理受規管活動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的職責
1.根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業務行為)規例》的規定,在不影響前文所述「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的職責」的情況下,從事基金管理受規管活動的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需要履行以下職責:
①建立適合資產的性質、規模和複雜性的風險管理框架(識別、處理和監控與其管理的資產相關的風險);
②對其管理下的資產進行獨立估值,以確定其各自的資產凈值,並確保獨立於持有人的一方將這些價值傳達給與資產相關的客戶,或者,如果資產以單位的形式在封閉式基金或集體投資計劃中,則傳達給該基金或計劃的單位持有人;
③將其管理下的資產(已受《證券及期貨(發牌及業務行為)規例》第17或27條(視情況而定)約束的資產除外)與持有人或持有人的關聯公司或關聯人士的專有資產分開,並將其保存在:
i.在《證券及期貨(發牌及業務行為)規例》中第17(1)(a)、(b)或(c)條中提及的任何金融機構開立的信託帳戶,或在新加坡境外經許可、註冊或授權在帳戶所在國家或地區開展銀行業務的託管人開立的信託帳戶;或 ii.在《證券及期貨(發牌及業務行為)規例》第27(1)(a)至(f)條中提及的任何金融機構或其他人的託管帳戶,或在新加坡境外經許可、註冊或授權在帳戶所在國家或地區擔任託管機構的託管帳戶;
④優先考慮代表其客戶在經批准的交易所或認可的市場運營商進行的資本市場產品買賣交易,而不是為以下任何人進行的交易: i.持有人; ii.持有人的關聯人員; iii.持有人的高級職員; iv.持有人的雇員; v.持有人代表; vi持有人知道是第iii、iv或v節所提述的任何人的關聯人的任何人;和
⑤減輕因資產管理而產生的利益衝突,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向相關客戶披露此類利益衝突。
2.為上述第1條第④款第i至vi分段中提及的任何人進行的交易不包括: 為購買或出售資本市場產品而進行的任何交易,這些產品是或將是由上述第1條第④款段第ⅰ至vi分段中未提及的人實益擁有的。
3.在上述第1條第④款中,如果首先提及的人是: a.第二提及的人的關聯公司; b.第二提及的人的關聯人士; c.習慣於或有義務(無論是正式的還是非正式的)按照上述第1條第④款所述交易或投資按照第二提及的人的指示或意願行事的人;或 d.一家公司,或其董事習慣於或有義務(無論是正式的還是非正式的)按照上述第1條第④款所述交易或投資按照第二提及的人的指示或意願行事。
4. 上述第1條第③款不適用於持有人管理的以下資產: a.未上市或在有組織的市場上報價的資本市場產品; b. 在《證券及期貨(發牌及業務行為)規例》第2(1)節「封閉式基金」定義第(aa)段中提及的封閉式基金或安排中的權益,其中: Ⅰ.封閉式基金或安排將用於私募股權或風險投資;和 Ⅱ.封閉式基金或安排的權益僅提供給合格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或同時提供給兩者,並且持有人: i.向客戶披露資產未按照第1條③款的規定保存在信託帳戶或託管帳戶中的事實,並獲得客戶對託管安排的確認(認可);和 ii. 安排審計師每年對資產進行審計,並向客戶提供審計報告。
5.就本條例而言,如果資產是由持有人直接進行的基金管理,或由持有人通過其他實體間接進行的,則資產由資產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管理。

03 在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年報中披露董事的獨立性的職責
根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業務行為)規例》,房地產投資信託管理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持有人必須確保:
1.在該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每個財政年度結束時,其董事會需要確定已結束的財政年度關於以下方面的實際情況:
①在該財政年度內,每位董事是否獨立於持有人的管理層以及由持有人管理或運營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②每位董事在該財政年度內是否獨立於與持有人及由持有人管理或經營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任何業務關係;
③在該財政年度內,每位董事是否獨立於持有人的每一位主要股東以及由持有人管理或運營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每一個主要單位持有人;
④每位董事在該財政年度內是否為持有人的主要股東,或由持有人管理或經營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主要單位持有人;
⑤截至該財政年度的最後一天,每位董事是否已連續擔任持有人的董事9年或更長時間;和
⑥董事會是否認為,根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業務行為)規例》第13D(8)條被視為持有人獨立董事的任何董事在該財政年度內是否不再能夠為持有人整體管理或經營的REIT的所有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行事;
2.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所有或任何單位上市的認可交易所的上市規則發布的該財政年度房地產投資基金的年度報告包含以下內容:
①包含董事會披露的以下信息:
A.在該財政年度內,每位董事是否獨立於持有人的管理層及持有人管理或運營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如果不是,請說明董事不獨立的原因;
B.在該財政年度內,每位董事是否獨立於與持有人以及由持有人管理或運營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任何業務關係,如果不是,請說明董事不獨立的原因;
C.在該財政年度內,每位董事是否獨立於持有人的每一位主要股東以及持有人管理或運營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每一個主要單位持有人,如果不是,請說明董事不獨立的原因;
D.每位董事在該財政年度是否為持有人的主要股東,或由持有人管理或運營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主要單位持有人;
E.截至該財政年度的最後一天,是否有任何董事連續擔任持有人的董事9年或更長時間;和
F.董事會是否確信,截至該財政年度的最後一天,任何董事能夠以持有人整體管理或運營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所有單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儘管其並非A、B或C分段所述的獨立董事;和 ②包含一份聲明,就根據第①條第F分段作出披露的每名董事說明,截至財政年度的最後一天,該董事能夠以持有人整體管理或經營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所有單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為重。

04 確保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和代表等為合適人選的職責
1.根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業務行為)規例》,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應確保:
①其是在獲得許可的受監管活動中開展業務的合適人選;
②其代表是作為代表開展受監管活動的合適人選;
③其執行長、董事或同等人員是擔任該職位的合適人選;和
④其主要股東或同等人員在其身份上是合適人選。
2.就《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4)條而言: ①根據《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1)(a)、(b)、(c)、(d)、(f)或(g)條豁免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人應確保:
Ⅰ.其是在獲豁免的受規管活動中經營業務的合適人選;和 Ⅱ.其代表是以代表身份進行該受規管活動的合適人選;和 ②註冊基金管理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業務行為)規例》附表2第3(1)(d)或3A(1)豁免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公司或根據附表2第7(1)( b ) 段豁免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個人應確保: Ⅰ.其是在獲豁免的受規管活動中經營業務的合適人選; Ⅱ.其代表是以代表身份進行該受規管活動的合適人選;和 Ⅲ.如果該人是一個實體,則: A.其董事或同等人員是擔任該職位的合適人選; B.其主要股東或同等人員是擔任該職務的合適人選;和 C.單獨或與任何關連人員共同行動的人員(第A或B分段所述人員除外),他/他們: ⅰ.直接或間接控制實體中不低於20%的表決權或此類同等決策權;或 ⅱ.直接或間接收購或持有該實體不少於20%的已發行股份或此類同等所有權股份; 並且他/他們是控制此類權力或持有此類股份或所有權份額的合適人選。

05 資本市場服務牌照持有人為其代表提交文件及責任承擔
1.持有人(委託人)根據《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H(1)(a)條發出的任命個人為某類受監管活動的指定代表的意向通知,以及持有人根據《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H條第(1)款第(b)項發出的關於該個人是否適合被任命的證明,均應採用表格3A。
2.持有人根據《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H(1)(a)條發出的任命個人為某類受監管活動的暫時代表的意向通知,以及持有人根據《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H(1)(b)條發出的關於該個人是否適合被任命的證明,均應採用表格3B。
3. 持有人根據《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H(1)(a)條發出的任命個人為某類受監管活動的臨時代表的意向通知,以及持有人根據《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H(1)(b)條發出的關於該個人是否適合被任命的證明,均應採用表格3C。
4.根據《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H(1)(b)條向MAS提交證書的持有人應自提交之日起5年內保留其提供證書所依據的所有信息和文件的副本。
5.就《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9H(1)(c)條而言,持有人應承擔與其代表有關的以下所有責任:
①制定措施,對代表的活動和行為進行適當監督,包括採取措施確保代表承擔的所有義務和承擔的所有責任得到妥善履行,無論是實際的還是偶然的,也無論是以何種方式產生的,與進行任何受規管的活動有關;
②採取措施,包括適當的培訓,以確保代表了解並遵守與其開展的受監管活動相關的所有新加坡法律;
③確保代表在開展任何受監管活動的過程中會見任何客戶或公眾成員時,始終有下述第6條提及的任何人員陪同;
④確保代表同時向下述第6條提及的任何人發送其在開展任何受監管活動的過程中發送給任何客戶或公眾成員的所有電子郵件;
⑤確保代表在開展任何受監管活動的過程中,除在下述第6條提及的任何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通過電話會議交流外,不與任何客戶或公眾成員進行電話溝通。
6.第5③、④和⑤款所述人員為:
(a)持有人的指定代表;
(b)根據《2001年證券和期貨法》第96條批准的持有人的董事;
(c)持有人的一名高級職員,其主要職能是確保在相關受監管活動中開展業務符合MAS適用於相關受監管行為的法律和要求;
(d)持有人指定的負責監督代表在相關受監管活動中開展業務的高級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