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的文章中,我們深入探討了在新加坡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重要性以及與之相關的代表任命的具體規定,我們也向讀者們簡要介紹了關於新加坡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豁免要求,這一豁免機制對於某些特定情況下的個人和實體具有重要意義。今天,我們將繼續深入這個話題,詳細地探討新加坡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其他豁免情況,以及在這些豁免條件下,個人和實體必須遵守的相關要求和限制。
豁免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以交易場外衍生品合約的資本市場產品需滿足的條件
通過對這些豁免及豁免要求的了解,我們能夠更全面地認識到新加坡資本市場監管框架的靈活性和多樣性,以及它如何適應不同市場參與者的需求。以下是豁免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以交易場外衍生品合約的個人必須滿足以下標準:
關聯公司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持有相關牌照經營場外衍生品合約;
是根據《1970年銀行法》持有牌照的銀行;
是商業銀行或被視為持有牌照的銀行;
是海外合法開展銀行業務的銀行;
是海外獲得許可從事相關資本市場產品交易的公司。
交易時,不得收取與交易相關的差價或報酬。
以下特定投資者交易特定產品的人員:
僅與合格、專業或機構投資者交易商品作為場外衍生品合約。
以下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人員:
交易場外衍生品合約作為其基金管理活動的附帶行為。
以下公司在新加坡進行特定操作的:
公司不是其他受監管活動的牌照持有者;
僅與特定投資者進行交易;
是適當的人選,並通過適當代表進行交易;
在交易中不涉及客戶資金、頭寸或結算。
經批准的全球貿易公司,其交易的所有場外衍生品合約標的物為商品,代表客戶簽訂合約,無自身權益或是特定金融機構的全資子公司的可作為代表進行交易。
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的要求
以下人員在滿足相關條件和限制的情況下,可以不經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直接參與以槓桿式外匯交易為目的的即期外匯合約資本市場產品交易:
交易是為了以下帳戶:個人帳戶、關聯公司帳戶或關連人士帳戶;
或者交易是為了個人帳戶、為關聯公司或關連人士利益而設立的帳戶,且交易是與以下實體進行或通過以下實體進行:
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的公司,該牌照授權其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即期外匯合約產品業務;
根據《1970年銀行法》第7條或79條獲得牌照的銀行;
根據《1970年銀行法》持有或被視為持有商業銀行牌照的銀行;
在新加坡以外的司法管轄區合法開展銀行業務的銀行;
在新加坡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獲得許可或註冊,從事相關資本市場產品交易的公司或團體。
交易即期外匯合約資本市場產品,目的是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且這一交易行為是其基金管理業務的一個附帶活動。
進行基金管理的要求
在滿足特定條件和限制的前提下,以下個人和實體無需資本市場服務牌照即可從事基金管理活動:
總部公司或財務和財政中心,其基金管理業務已根據《1947年所得稅法》的相關條款獲得批准。
為自身或關聯公司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公司,其管理的資本市場產品或即期外匯合約需滿足以下條件:
由該公司以信託方式持有;
是該公司簽訂的投資合約的結果;
或由第三方實益擁有。
為以下親屬或由其控制的實體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個人:
直系家庭成員或控制100%投票權的商業實體;
管理的資本市場產品或即期外匯合約需滿足特定條件。
持有資本市場服務牌照且有權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期貨合約資本市場產品交易者。
作為勞合社成員代理人提供服務,其基金管理業務為附帶業務的服務公司。
符合以下條件的財務顧問:
持有財務顧問許可或獲得相關豁免;
代客戶管理僅由集體投資計劃單位組成的投資組合;
遵循特定的交易批准和信息披露要求。
代表合格投資者管理資產的個人,資產用於持有不動產。
在新加坡代表不超過30名合格投資者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的公司,且已向監管機構註冊。
管理集體投資計劃財產的個人,計劃財產不包括資本市場產品,且所有參與者均為合格投資者。
管理集體投資計劃財產的個人,計劃單位不在2018年10月8日之後的任何認購或購買要約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