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的文章中,我们深入探讨了在新加坡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重要性以及与之相关的代表任命的具体规定,我们也向读者们简要介绍了关于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豁免要求,这一豁免机制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个人和实体具有重要意义。今天,我们将继续深入这个话题,详细地探讨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其他豁免情况,以及在这些豁免条件下,个人和实体必须遵守的相关要求和限制。
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以交易场外衍生品合约的资本市场产品需满足的条件
通过对这些豁免及豁免要求的了解,我们能够更全面地认识到新加坡资本市场监管框架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以及它如何适应不同市场参与者的需求。以下是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以交易场外衍生品合约的个人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关联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持有相关牌照经营场外衍生品合约;
是根据《1970年银行法》持有牌照的银行;
是商业银行或被视为持有牌照的银行;
是海外合法开展银行业务的银行;
是海外获得许可从事相关资本市场产品交易的公司。
交易时,不得收取与交易相关的差价或报酬。
以下特定投资者交易特定产品的人员:
仅与合格、专业或机构投资者交易商品作为场外衍生品合约。
以下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人员:
交易场外衍生品合约作为其基金管理活动的附带行为。
以下公司在新加坡进行特定操作的:
公司不是其他受监管活动的牌照持有者;
仅与特定投资者进行交易;
是适当的人选,并通过适当代表进行交易;
在交易中不涉及客户资金、头寸或结算。
经批准的全球贸易公司,其交易的所有场外衍生品合约标的物为商品,代表客户签订合约,无自身权益或是特定金融机构的全资子公司的可作为代表进行交易。
进行杠杆式外汇交易的要求
以下人员在满足相关条件和限制的情况下,可以不经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直接参与以杠杆式外汇交易为目的的即期外汇合约资本市场产品交易:
交易是为了以下账户:个人账户、关联公司账户或关连人士账户;
或者交易是为了个人账户、为关联公司或关连人士利益而设立的账户,且交易是与以下实体进行或通过以下实体进行:
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公司,该牌照授权其进行杠杆式外汇交易的即期外汇合约产品业务;
根据《1970年银行法》第7条或79条获得牌照的银行;
根据《1970年银行法》持有或被视为持有商业银行牌照的银行;
在新加坡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合法开展银行业务的银行;
在新加坡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获得许可或注册,从事相关资本市场产品交易的公司或团体。
交易即期外汇合约资本市场产品,目的是进行杠杆式外汇交易,且这一交易行为是其基金管理业务的一个附带活动。
进行基金管理的要求
在满足特定条件和限制的前提下,以下个人和实体无需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即可从事基金管理活动:
总部公司或财务和财政中心,其基金管理业务已根据《1947年所得税法》的相关条款获得批准。
为自身或关联公司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公司,其管理的资本市场产品或即期外汇合约需满足以下条件:
由该公司以信托方式持有;
是该公司签订的投资合约的结果;
或由第三方实益拥有。
为以下亲属或由其控制的实体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个人:
直系家庭成员或控制100%投票权的商业实体;
管理的资本市场产品或即期外汇合约需满足特定条件。
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且有权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期货合约资本市场产品交易者。
作为劳合社成员代理人提供服务,其基金管理业务为附带业务的服务公司。
符合以下条件的财务顾问:
持有财务顾问许可或获得相关豁免;
代客户管理仅由集体投资计划单位组成的投资组合;
遵循特定的交易批准和信息披露要求。
代表合格投资者管理资产的个人,资产用于持有不动产。
在新加坡代表不超过30名合格投资者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公司,且已向监管机构注册。
管理集体投资计划财产的个人,计划财产不包括资本市场产品,且所有参与者均为合格投资者。
管理集体投资计划财产的个人,计划单位不在2018年10月8日之后的任何认购或购买要约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