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印鴻和黃俊蒙在新加坡國家法院面控。(早報網檔案照)
(新加坡訊)涉嫌受賄5萬元,助一家公司在新加坡一個市鎮理事會的合同中謀取商業利益,管理代理公司的高級項目經理和建築公司董事一同被控。
《聯合早報》報道,被告黃印鴻(56歲)和黃俊蒙(61歲)昨日在新加坡國家法院面控。
新加坡貪污調查局昨日發文告說,黃印鴻案發時是當地一家市鎮及設施管理公司的高級項目經理。
這家公司當時是新加坡西海岸市鎮理事會(現為西海岸—裕廊西市鎮理事會)的管理代理公司。
黃俊蒙則是當地一家建築工程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
2023年2月 ,黃印鴻涉嫌收受黃俊蒙5萬元賄賂,作為協助後者的公司,在一項涉及西海岸市鎮會的維修與翻新合同謀取商業利益的酬勞。
黃印鴻也被指在同年2月至4月,用1萬2500元的賄賂所得來支付家庭開銷。
黃印鴻和黃俊蒙因此各被控一項牴觸新加坡防止貪污法令的控狀;黃印鴻也面對一項牴觸新加坡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法令的控狀。
黃印鴻尚未表明是否認罪,黃俊蒙則否認有罪,兩人目前分別獲准以1萬元和5萬元保釋。
黃印鴻的案件展至10月5日再度過堂,黃俊蒙的案件則展至10月19日進行審前會議。
涉案的市鎮及設施管理公司,目前為新加坡19個市鎮會中的10個提供管理服務,西海岸—裕廊西市鎮會仍是公司客戶。
上個月,該公司也有一名高級項目經理,因涉嫌多次收受共22萬元賄賂,協助4家公司在不同市鎮理事會合約提案中謀取商業利益,與3名公司董事一同被控。
根據新加坡防止貪污法令第6節條文,貪污罪若成立,可罰款最高10萬元,或監禁最長5年,或兩者兼施。若罪行涉及政府或公共機構的合約,每項罪名的最高刑期可達7年。
牴觸新加坡貪污、販毒和嚴重罪案法令第54節條文,則可被判罰款最高50萬元,或坐牢不超過10年,或兩者兼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