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杜尼安路發生的一起致命車禍,如今再次引起關注。
一名46歲男子酒後駕車,車上還載著兩名年僅3歲和4歲的孩子。行駛途中,他以遠超限速的速度撞上一名正在過馬路的64歲退休男子,導致對方當場死亡。
如今,被告早前被判處11年監禁、罰款1萬2000元,並吊銷各級駕照15年。他不滿刑罰過重,提出上訴要求減刑;控方則認為刑罰不足,要求高庭將刑期加重至12年9個月。
案件星期二(8月11日)在高庭審理上訴,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擇日作出裁決,被告目前繼續獲准保釋。

酒後開車,還嚴重超速
這起致命事故發生在2023年4月23日下午2時許,地點是杜尼安路往市區方向、靠近陳嘉庚地鐵站一帶。
案發路段限速每小時70公里,但被告駕駛的寶馬轎車當時車速高達約118至122公里。
事發當天早上,被告因為流鼻涕和咳嗽服用了抗組胺藥西替利嗪。
上午約10時,他開車載著3歲和4歲的孩子參加朋友孩子的生日聚會。
期間,他喝了幾杯紅酒和白酒。
聚會結束後,被告將兩個孩子安置在后座的兒童安全座椅,隨後駕車回家。
更嚴重的是,被告前一晚因為需要照顧剛出生的嬰兒而睡眠不足,案發時已經感到疲倦。
64歲退休男子過馬路,遭寶馬猛烈撞擊
下午2時許,被告駕駛寶馬行駛在杜尼安路最右側車道。
64歲的退休男子西丹巴蘭當時正在過馬路。
當死者走到最後一條車道時,被告駕駛的汽車高速衝來,最終猛烈撞上他。
撞擊力非常強,不僅造成死者當場死亡,也導致寶馬擋風玻璃破裂。
被告的兩名年幼孩子也在車禍中受輕傷。
由於兩名孩子當時分別只有3歲和4歲,法庭禁止媒體公開任何可能導致他們身份曝光的資料。
值得注意的是,案發地點距離一座行人天橋不到100米。

血液酒精濃度遠超法定上限
被告事後的血液檢測顯示:
每100毫升血液含145毫克酒精。
新加坡法定上限為80毫克。
也就是說,他當時的酒精濃度明顯超過法律規定。
而且,這並不是被告第一次酒駕。
他早在2015年就曾因沒有謹慎駕駛以及酒後駕駛被判罰款及吊銷駕照。
這次案件中,他因此被視為嚴重屢次重犯者。
控方:明知疲倦還喝酒,行為自私且不負責任
控方在上訴陳詞中指出,被告在案發前已經知道自己疲倦,卻仍然在聚會上喝酒。
更重要的是,他之後並沒有選擇其他交通方式,而是繼續駕駛,並且把兩名年幼孩子帶上車。
控方認為,這種行為不僅給無辜路人帶來致命後果,也讓自己的孩子陷入危險。
因此,控方認為現有11年刑期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要求高庭將刑期提高至:
12年9個月監禁。
1萬2000元罰款以及15年禁止駕駛的刑罰則維持不變。
辯方求情:已賠償死者家屬
被告代表律師則認為,目前的11年刑期過重,希望法庭將刑期減至6年4個月至8年。
律師表示,被告對事故以及自己的行為深感後悔,並已經向死者妻子支付了一筆五位數賠償金。
律師也強調,被告並非沒有認罪意願,只是當時正在等待另一宗危險駕駛上訴案件的裁決,並希望了解相關判刑標準,因此較遲才正式表明認罪意願。
不過,控方認為,被告沒有在規定的第一階段及時表明認罪意願,因此不應該獲得最高30%的認罪減刑。
認罪時間成上訴關鍵
根據認罪減刑指導原則,被告如果在案件程序第一階段、控方已經準備好讓其認罪後的12周內表明認罪意願,刑罰最多可以獲得30%的扣減。
但控方認為,被告是在第一階段之後才表明認罪意願,因此適用的減刑幅度應該是20%,而不是原審法官採用的30%。
法官在庭上也特別追問這一點。
法官指出,判斷認罪減刑的關鍵,並不是被告最終什麼時候正式認罪,而是他什麼時候明確表明自己願意認罪。
法官甚至質疑,如果被告當時真的已經決定認罪,為什麼沒有在刑事案件解決會議(CCR)之前表明立場。
由於雙方已經完成陳詞,法官宣布案件擇日裁決。
被告目前繼續獲准保釋在外。
最終刑期究竟維持11年,還是加重至12年9個月,也將由高庭之後的裁決揭曉。
一場酒局、一次錯誤決定,卻最終奪走了一條人命,也讓兩個年幼孩子經歷了一場他們原本不應該承受的車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