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一名在航空航天服務公司擔任經理的男子,在離職時僅履行了六個月通知期中的兩個月。
該公司(Aerospace Solutions Enterprises)起訴劉英華(Low Eng Wah,音譯)先生違反合同義務,要求其支付未履行通知期內四個月的薪資。
根據周一(7月27日)公布的判決,該公司勝訴,法院命令劉先生支付 36,000 新元(約 27,860 美元)及利息。
案件詳情
劉先生於 2023 年開始在該公司擔任質量、環境、健康與安全經理,月薪為 9,000 新元。
他的合同中包含相關條款,規定任何一方均可通過書面通知或支付六個月的薪資作為替代來終止服務。
合同還寫道,如果他在通知期內未能完成交接工作,公司有權要求並強制他在通知期結束後多留兩周以完成交接。
劉先生於 2025 年 4 月 1 日提交了書面辭職申請,表示他打算僅履行六個月通知期中的兩個月,並將在 2025 年 5 月 31 日離開公司。
他在上述日期離職,隨後公司將其起訴,要求其支付未履行通知期部分的四個月薪資。
由 Tito Isaac & Co 律師事務所的 Kimberly Yeo 女士代表的劉先生提出了多項辯護,包括他與公司達成協議,將通知期縮短至兩個月。
他稱在 2025 年 4 月 1 日和 5 月 23 日曾與公司一名董事通電話。他還引用了 2025 年 4 月與該董事的電子郵件和 WhatsApp 聊天記錄,以及該公司當月發給第三方的信函。
然而,區域法官 Evans Ng 表示,根據他對相關通信內容的解讀,並沒有證據顯示公司同意縮短通知期,或放棄要求支付未履行部分薪資的權利。
至於那兩次電話,法官指出,劉先生自己的證詞就表明該董事當時非常憤怒,並堅持要求其付款。
「因此,證據無法證明所謂的縮短期限協議,」Ng 法官說,並補充道公司也沒有做出明確且不含糊的表示稱其將不執行相關權利。
隨後,劉先生辯稱六個月的通知期是無效的,因為這個期限「過長,不合理」。
Ng 法官表示,在合同條款被視為限制貿易時,合理性才具有相關性。
然而,他指出本案中的條款並未對劉先生在僱傭關係結束後從事的活動施加任何限制。相反,它提供了一種對等的終止機制,任何一方都可以通過支付替代薪資來縮短通知期。
他認為,法院沒有理由基於「合理性」來審查該條款。
劉先生隨後主張,他在最後一個工作日之前已經完成了令人滿意的交接,因此公司沒有遭受損失,不應獲得救濟。
Ng 法官表示,這一論點假設該訴求是基於損害賠償,而損害賠償通常需要證明損失並遵循減輕損失的原則。
然而,本案的訴求直接源於服務合同中的一項主要義務。公司尋求的是合同約定的款項支付,而非針對未支付該款項而尋求的補償。
Ng 法官表示,無論如何,如果認為劉先生因未履行完整通知期而違約,根據《僱傭法》第 16 條,他有責任支付與該法另一條款規定的未履行通知期金額相等的補償金。這筆金額同樣是 36,000 新元。
在駁回了劉先生的所有辯護後,Ng 法官命令他向公司支付 36,000 新元,並按年利率 5.33% 計算從起訴之日起至判決之日止的利息。
訴訟費用將在稍後日期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