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遺產規劃,新移民的必修課

2021年04月10日   •   5萬次閱讀

近年的移民潮,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士在海外定居或投資,其中很多人在中國境內仍保留了包括不動產、公司股權在內的大量資產,如何對國內國外的資產進行規劃、安排,「跨境財富傳承」的需求日漸凸顯,保險、信託、遺囑等相關法律服務成為標配。

關於遺產繼承,在海外的遺產範圍及繼承順序往往取決於所在國的財產法、家庭法、婚姻法和繼承法,從而決定由誰來繼承你的財產等。立遺囑是很多人忌諱的事情,然而,世事無常,不了解所在國的繼承法或遺囑法規定,不做事先規劃,聽天由命的結果往往出乎意料。

本篇擬從遺囑的重要性以及在新加坡訂立遺囑的注意事項出發,就相關法律點進行解析。

遺囑對新移民的重要性

關於遺產繼承,新加坡和中國的處理原則都是:有遺囑按遺囑;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下面我們來看看,如果未立遺囑,在中國和新加坡的遺產將分別如何處理?

如果沒有遺囑,在中國的遺產會如何處置?

(一)遺產繼承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條明確了在遺產分配方面,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再執行遺囑,最後進行法定繼承。

(二)法定繼承的順序

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根據《民法典》第1160條的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如果沒有遺囑,在新加坡的遺產如何處置?

(一)遺產繼承的依據

新加坡進行遺產分配的方式為:按繼承法分配和按遺囑分配。繼承法包括分配規則、可能帶來的問題,以及按繼承法分配的實際流程等。對遺囑的介紹包括其合法性的定義、撰寫遺囑時需要重點考慮的內容、資產列表的重要性、遺囑的局限性,以及按遺囑分配的實際流程等。

在新加坡,如果死者沒有留下遺囑或者有遺囑但遺囑未獲得法律認可的,都稱為「無遺囑死亡"(intestate),將會根據《無遺囑繼承法》(Intestate Succession Act)中的規定對遺產進行分配。

(二)如果無遺囑,在新加坡由誰繼承?

根據《無遺囑繼承法》第7節規定如下:

只有配偶(但沒有孩子,沒有父母)

配偶獲得所有遺產;

有配偶和子女

配偶將得到一半的遺產,而子女(親生或受法律承認的養子女)將以同等比例獲得剩下一半;

只有子女(但沒有配偶)

兒女以同等份額獲得遺產;

有配偶和孫輩

如果子女已去世,留下孩子,那麼配偶將得到一半的遺產,剩下一半分配給孫輩。如果您沒有健在的配偶或子女,但您有孫輩,他們以同等份額獲得遺產

有配偶及父母(無子女)

配偶獲得一半,父母平分剩下;

只有父母(無子女、配偶)

父母平分;

有兄弟姐妹(無子女、無父母、無配偶)

兄弟姐妹(或已故兄弟姐妹的子女)平分遺產;

如果只有祖父母(沒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已故兄弟姐妹的子女)

祖父母可以繼承所有遺產;

叔叔阿姨

如果只有叔叔或阿姨(但沒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叔叔阿姨將平分。

最後,如果不滿足上述任何一條,新加坡政府感謝你,全部遺產將收歸國有。

資料來源:Goodwins Law Corporation

關於新加坡遺囑的幾個誤區和建議

說到這裡,是不是感覺「無遺囑」/法定繼承的結果,大機率是財產沒有按照被繼承人所希望的方式和對象來繼承,我們再結合幾個常見的誤區來進一步解讀遺囑的重要性:

1、很多人誤以為去世之後,配偶必然獲得所有遺產,其實不然。在新加坡,如果有孩子或父母健在,配偶將會獲得一半遺產,在沒有孩子或父母的情況下,配偶可以獲得全部遺產;而在中國的法定繼承,先劃分出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配偶的財產,其他部分屬於死者遺產,將按照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進行平分,配偶可以繼承其中一份,比如被繼承人有配偶、兩個子女、父母五個繼承人,則配偶只能分到死者遺產的五分之一。

2、如前所述,根據中國的法定繼承原則,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亦即父母具有法定繼承權。但按照新加坡繼承法的規定,父母不必然成為繼承人。很多人誤以為父母在他們死後會自動繼承他們的財產,或配偶和其他兄弟姐妹會照顧父母,但是,只要被繼承人有子女的情況,其父母都沒有法定的繼承權。所以,如果不做財產安排,父母可能不能獲得遺產,其晚年有可能處於無人照顧的境地。

另一方面,很多父母喜歡將財產在生前就都轉到子女的名下,沒考慮過,萬一子女有什麼意外,錢並不會回到自己的口袋裡,而是由子女的配偶繼承了大部分。

3、按新加坡的分配原則,遺產除了分配給配偶、子女、父母之外,很多情況下,其他的家庭成員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叔叔阿姨等都可能會繼承到遺產。

4、對於資產較大的高凈值人士,如果父母按照法定繼承份額獲得較大數額遺產,在父母去世之後,該部分遺產將成為父母的遺產,那麼,如果父母不立遺囑,該部分遺產將流轉給兄弟姐妹等其他的家族成員。

5、此處所講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養子女,但不包括繼子女和私生子,如果希望自己的遺產可以留給繼子女、私生子、情人、同居伴侶或侄兒侄女等,就需要立遺囑加以確認。即便你的人生沒有這麼複雜的人際關係,也要考慮到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家人可能需要耗上幾年的時間才可領取到遺產,而在這段期間,他們的生活應對得來嗎?

6、退一萬步說,即便沒有任何親人,有誰會願意由法律來處理自己一生所累積的資產?有朋友表示,與其讓法律來決定,不如通過立遺囑,把遺產分給有需要的朋友或慈善機構。

所以,遺囑真的是我們一生中所簽署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所以,遺囑真的是我們一生中所簽署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如何在新加坡立遺囑

在海外訂立的遺囑很難被中國法院認可

有些人在境外訂立的遺囑常常包含對境內資產的安排,在國外訂立的遺囑能夠確保被中國的法院認可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3條規定,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司法實踐中,只要有諸如立遺囑時經常居住地、死亡時經常居住地、國籍國等連接點中有一個與中國相關,我國法院基本是傾向於適用中國法為遺囑效力判定的準據法,以此判斷境外訂立遺囑的效力。而中國法與外國法在遺囑形式和效力的認定上差異巨大,因此,導致境外遺囑的效力在我國法院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比如,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個判例中((2016)粵01民終9704號),儘管被繼承人在美國訂立遺囑、立遺囑時的經常居住地在美國,且其立遺囑及死亡時的國籍國為美國,法院最終還是以被繼承人在死亡時的經常居住地系中國為由適用了中國的法律。

其次,從外國法查明來看,即便我國法院適用外國法律來判斷境外訂立遺囑的效力,我國法院在外國法的查明方式以及法律解釋上都存在著巨大的不確定性,最終也將導致一些即便符合外國法律規定的遺囑在境內不被認可的情況。

所以,如果在新加坡訂立遺囑,要注意遺囑的有效性。實務中,我們一般建議有中新兩地財產的客戶,分別設立新加坡遺囑和中國遺囑,在中國的遺囑里載明,海外資產根據所在國法律和按當地法律設立的遺囑進行分配,可加以引用。

在新加坡立遺囑的注意事項

(一)遺囑的有效要件

在新加坡,立遺囑必須符合《遺囑法》里規定, 如必須符合遺囑法所指定的簽署與見證程序。

以下述說立遺囑的要素:

必須書面記載。

立遺囑人年齡21歲以上。

立遺囑人在遺囑尾端親手簽名, 或者在特殊情況下委託他人代替簽名

立遺囑時, 必須有2個見證人的見證並且隨著簽署見證後各自簽名以證實見證。

見證人不能在遺囑下受益。

(二)無效遺囑的情形

根據新加坡《繼承法》規定,如果存在以下情況,所立遺囑歸為無效。

第一種:不履行手續

不履行下列手續的,可以宣告遺囑無效:

必須以書面形式;

立遺囑人必須年滿21歲;

立遺囑人必須在遺囑的底部簽名;

必須有至少兩名見證人,並在立遺囑人在場的情況下在遺囑上簽名;

在新加坡,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受遺贈人;

受遺贈人的配偶;

無行為能力人,如未滿21歲 的人士,患上某些疾病導致缺乏思維能力的人,如中風、腦癌、痴呆症等。

為避免利益衝突,遺囑的受益人或配偶不能作為遺囑的兩個主要見證人。但是,受益人可以是第三證人。

第二種:缺乏訂立遺囑能力

立遺囑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良好的精神狀態,不受疾病影響;

良好的記憶力;

良好的理解能力。

對於年老的立遺囑人,建議他們在沒有受益人在場的情況下,獨立與律師訂立遺囑(以避免產生不當影響或無行為能力的爭議)。

對於盲、聾、啞遺囑人來說,在遺囑中表明遺囑人理解遺囑的內容,遺囑是按照遺囑人的指示訂立的,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種:遺囑在不當影響下訂立

立遺囑人在訂立或簽署遺囑時,受到不適當的影響,如威脅、恐嚇、騷擾或持續勸說等。

當某人希望立遺囑人根據他/她的意願訂立遺囑,就會造成不當的影響。老年人更容易受到該類影響。

第四種:欺詐性遺囑

立遺囑人被設入圈套簽署遺囑,他或她以為他們正在簽署另一份文件。詐騙還可以出現在兩份遺囑同時擁有訂立遺囑人簽名。法院會召集筆跡專家鑑定簽名並就此作證。

第五種:未能供養死者家屬

在某種特殊的情況下,死者(父母)沒有提供任何財產給他或她的孩子,而是把一切留給外人。由於這種情況可能會給兒童造成困擾,因此如果法院發現遺囑在贍養死者家屬方面不合理,可根據遺囑更改全部或部分內容。在作出裁決前,法院在處理有爭議的遺囑時,會考慮立遺囑人的依據等相關因素。

有權就此對遺囑提出異議的必須是家屬,並應是:

死者的丈夫或妻子;

單身(未婚)或精神或身體殘疾或無法自理的女兒;

精神或身體殘疾或無法自理的兒子;

嬰兒

在新加坡的哪些財產不應由遺囑來處理?

如上文提到,新加坡對於個人財產權屬的定義比較清晰且沒有爭議,在訂立遺囑時應注意哪些雖是個人資產,但不應由遺囑來處理。

共有銀行戶頭(死亡後會直接屬於另一個聯名方)

聯名不動產 (死亡後會直接屬於另一個聯名方)

信託資產 (指定受益人後不可以變更,信託資產受到法律保護)

指定受益人的保險 (指定受益人後不可以變更,保險資產受到法律保護)

中央公積金戶頭中的存額(如果你在中央公積金法令下提名了受益人,不論你在遺囑寫些什麼,這個受益人都會繼承你的公積金)

其他有指定受益人的股票、債券或銀行理財產品

政府組屋,繼承需要符合規定,否則只能出售,不能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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