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一名在13歲時就曾性侵親姐姐的少年,在少年之家度過幾年後返回家庭,卻在姐姐熟睡時再次對其進行猥褻。
儘管該名現年19歲的青年被認為適合接受感化訓練,但最終仍被判處12個月監禁,並處以一鞭鞭刑。
地區法官卡羅爾·林(Carol Ling)裁定,對於一名年輕罪犯而言,震懾犯罪的必要性高於對其進行康復治療的重點。
控方指出,該少年能夠控制自己的行為,因為他出於「宗教信仰」而克制與女友發生性關係,但卻選擇不對姐姐克制。
法庭還獲悉,該家庭在維持保護措施(如分開睡眠安排和監督)方面表現出「能力有限」。
目前,該少年正就其判決提出上訴,現處於保釋狀態。
案件詳情
由於有保護受害者身份的禁令,該罪犯不能透露姓名。
根據9月10日公布的判決書,他在13歲時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性侵併猥褻其姐姐。姐姐比他大一歲多。
當時,該少年收到了為期12個月的有條件警告。出於保護原因,他被送往福利院約三年,並被轉介至青少年性行為治療計劃(Positive Adolescent Sexuality Treatment Programme)。
2023年期間,他返回家中與受害者及其他家人同住。
他與受害者以及弟弟共用一間臥室,三人共用兩張床墊。
2025年2月,在他17至18歲期間,該少年多次在深夜趁姐姐熟睡時對其進行猥褻。
這種犯罪行為每周至少發生兩次。有時姐姐會醒來並轉身避開,或表現出憤怒。
2025年2月中旬,家裡購買了一張上下鋪床位並放在臥室里。該少年和弟弟睡在下鋪,姐姐睡在上鋪。
同月晚些時候,該少年在半夜醒來,趁姐姐在上鋪熟睡時再次對其猥褻。當時弟弟不在房間內。
受害者於2025年3月4日向警方報案。
現年19歲的該少年承認了兩項猥褻姐姐的罪名,另有三項指控被納入考慮範圍。
控方反對申請緩刑和感化訓練適用性報告,並要求判處監禁及鞭刑。
量刑辯論
副檢察官盧輝儀(Lu Huiyi)表示,鑒於該少年的頑固程度以及對姐姐所犯罪行的嚴重性,感化訓練是不合適的。
盧女士指出,該少年對同一受害者存在重複犯罪的模式,且控方認為他缺乏真正的悔意,甚至表達了對姐姐的恨意。
盧女士還提到,他試圖為自己的行為辯護,聲稱姐姐會「假裝允許」他的觸摸。她表示,他任何的悔意主要是針對其母親,而非受害者。
控方還指出,該家庭的保護環境糟糕,且罪犯選擇不使用他在對待女友時所表現出的自制力。
該被告由公共辯護辦公室(PDO)的Ashwin Ganapathy和Daniel Yeap律師代表。他們最初申請緩刑和感化訓練適用性報告,並在報告顯示其適用後,主張對其進行感化訓練。
PDO律師表示,其當事人是一名年輕罪犯,既非慣犯也非頑固之輩。他們認為,早前的犯罪行為僅導致了有條件警告而非定罪,因此不能被認定為頑固。
他們補充說,其當事人及其母親在 returning home 後已努力降低再次犯罪的風險。
律師辯稱,感化訓練將提供比12個月監禁更長且更結構化的干預。他將在感化訓練中心至少待滿12個月才能獲釋,而12個月的監禁在減刑後可能僅需服刑約8個月。
林法官承認對年輕罪犯康復治療的重視,但認為這被震懾犯罪的需求所取代。
她表示,在本次犯罪之前「僅發生過一次」事件並不能成為被告的減刑理由,因為針對親姐姐的性犯罪「一次就太多了」。
林法官說:「被告之前的性犯罪行為僅收到有條件警告而非法院起訴,這是當局給予他的寬容——但從他隨後的行為來看,他顯然將此視為理所當然。」
她補充說,該少年將目標鎖定在自己的姐姐身上,且其行為中帶有「某種報復心理」,這一點尤其令人不安。
法官表示,此前側重於康復的干預措施已經失敗。
上訴將在稍後日期審理。























